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紅河州明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宇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1)云2503民初548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勘察工程款552224元,案件受理費4661元,并承擔本案執行費7969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紅河州明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云2503執76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明宇公司在蒙自市人民法院涉執行案件眾多,執行標的較大。經調查,其名下無證券、不動產、車輛登記信息,其銀行賬戶可用余額為0元。通過協助機關蒙自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其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通過協助機關蒙自市自然資源局查詢,其名下無土地登記信息。通過協助機關河口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其名下有位于河口縣迎賓路23號“河口之舟酒店”在建工程項目,本院以依法查封。通過協助機關蒙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查明被執行人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東為羅仲華,公司注冊資本為1198萬元,工商登記為已繳納。通過到其工商登記經營地蒙自市鳳麟街84號調查,其未開展經營活動,未了解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對被執行人明宇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上述調查情況已于2021年6月29日回告申請執行人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終結執行行為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朱寶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黃一帆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