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景洪景運交通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景運公司)因與上訴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勘察公司)、貴州新捷中旭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捷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7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2月1日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景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家元、陳偉,上訴人昆明勘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震、上訴人新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建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景洪景運交通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28民終53號
判決日期:2021-04-08
法院: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景運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支持景運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即由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連帶賠償違約經濟損失合計200萬元;2.案件受理費由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部分錯誤,一審法院判決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向景運公司連帶賠償違約經濟損失60萬元過低,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法院可以改變當事人之間關于違約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景運公司按照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損失計算方式的違約損失金額,提出的本案訴訟請求金額,應當予以全部支持。一審進行調整不當,應予以糾正。具體理由如下:景運公司與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之間所簽訂的《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和普文至勐旺公路改擴建(四改三)項目合作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對違約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明確約定,根據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北景钢?,雙方在合同簽訂后,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嚴重違約,給景運公司造成難以估量的巨大損失,嚴重影響景洪市城鄉公路建設規劃、計劃的如期實施,造成景洪市公路建設因此而明顯滯后,錯失公路基礎設施建設引入其他民間資本和招商引資的諸多機會,造成案涉項目公路建設不能如期按計劃推進、實施,導致相應區域的扶貧攻堅沒有按期完成,固定資產投資和一方經濟發展受到嚴重影響。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喪失誠信,違反約定,以項目名義非法收取他人的各種名目保證金、非法以勞務分包等形式變相拆分轉賣項目牟利,相關當事人多次多處到各部門上訪、鬧事、輿論造勢,給景洪市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造成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給景運公司及政府、有關部門造成了財力、物力、人力難以估量的巨大消耗,也給后期引入社會資本、招商引資、項目建設造成巨大困難。景運公司僅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損失計算(項目概算總投資15億人民幣的0.1%計算賠償),請求150萬元及50萬元的其他損失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是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調整。本案屬于按約定違約損失計算方法計算的損失,不適用該條規定,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十分巨大難以估量,根據公平正義的考量,應當支持景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昆明勘察公司辯稱,景運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具體理由如下:第一,景運公司作為甲方,與當時同為乙方的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所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無效。項目涉及社會公眾民生的重大工程,使用政府財政資金,項目必須要經招投標才能確定總包單位施工,景運公司訴狀已自認是采取項目合作建設的總承包模式,并采取邀請招標方式來簽訂協議,但三方簽訂的協議,邀請招標的程序都沒有,而且不屬于邀請招標的范疇和適用情形。協議的簽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法無效,相應的違約損失的計算方式條款也屬無效,依據無效的條款主張經濟損失150萬元不成立。第二,昆明勘察公司與景運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后,實際并沒有參與協議的履行,而是景運公司與新捷公司之間又另行協商一種新的方式履行該協議,在雙方往來函件中已經明確,昆明勘察公司早已退出,不存在違約,無效協議后續履行也與昆明勘察公司無關。第三,景運公司的訴求包括150萬元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還包括50萬元與新捷公司之間此后又自行履行新合同關系中主張的損失。昆明勘察公司沒有參與協議履行,景運公司主張履行過程中工期延誤、收取保證金、造成損失等與昆明勘察公司無關,景運公司把不同主體之間不同法律關系導致的不同主張內容,在一個案件進行主張,違背一事一訴審理的基本原則,屬于程序錯誤。第四,合作協議的簽署及內容,以及昆明勘察公司退出后履行的情況來看,景運公司也存在前置的違約情形,其承諾已到位的資金,沒有按期撥付到項目公司賬戶,導致新捷公司有權行使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相應的資金也有權不注入項目公司賬戶。一審法院判決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第五,景運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可以調整,但違約的損失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不應調整的主張和觀點錯誤。在約定損失計算方式過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整。違約金與違約損失計算方式是不同的條款,景運公司主張損失的賠償金額,一審法院調整為違約金,而違約金是帶有懲罰性質,只有合同對方存在違約情形才承擔違約金,但是違約損失的主張不具有懲罰性。景運公司應就其遭受的違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沒有證據能證實其遭受違約的損失。綜上,景運公司的上訴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事實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新捷公司辯稱,新捷公司和景運公司、昆明勘察公司簽訂的合同,成立推進項目的平臺公司,平臺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成立景洪新景程農村公路建設有限公司,2018年4月23日拿到開戶許可證后,景運公司先行撥付13417萬元,新捷公司在5日以后才將款項打到平臺公司。新捷公司是在景運公司履行義務以后才履行后續義務;根據《民法典》第52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請求駁回景運公司的上訴請求。
昆明勘察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景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景運公司承擔(二審爭議標的為60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為980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無視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認為合法、有效屬錯誤,所作判決錯誤,依法應撤銷。本案涉項目系“國家扶貧相關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工程”,是政府投資項目,使用的資金均為政府財政預算資金,投資金額估算高達15億元。對如此巨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依法必須經過公開招投標程序。但景運公司對項目的建設實施方式,采用“項目合作建設的總承包模式,并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這是典型的規避招投標,屬嚴重違法行為,且景運公司所稱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實際上也沒有實施,純屬虛假,在協議商談及簽訂過程中,沒有進行任何邀請招標的程序,且本案涉及的項目也根本不屬于邀請招標的法定情形。所以,景運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方,以簡單的簽訂協議的方式將案涉項目工程以“項目合作建設的總承包方式”進行實施嚴重違法,故該協議屬無效。一審中昆明勘察公司已詳細列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闡述了協議的違法無效性,但一審法院仍認定協議合法有效,認為昆明勘察公司列舉的關于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均為“管理性規定,而非涉及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規定”這一觀點與司法解釋規定相悖?;趨f議違法無效,約定的違約損失賠償條款自然無效,景運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方,違法發包項目工程,惡意規避招投標的法定程序,具有嚴重過錯,應負主要責任。一審依據無效協議約定的違約賠償條款對本案進行判決,讓景運公司因違法行為而獲利錯誤,依法應當糾正;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對昆明勘察公司嚴重不公平,應撤銷并糾正。具體理由如下:1.關于昆明勘察公司未參與項目公司的問題,昆明勘察公司與新捷公司同為協議乙方,景運公司作為協議甲方,協議中僅約定由雙方共同設立項目公司,甲方出資100萬元占公司10%的股權,乙方出資900萬元占公司90%股權,但并未具體約定公司設立的時間,以及昆明勘察公司和新捷公司各自的出資金額及占股比例。昆明勘察公司作為央企下屬國有企業,對外參與設立公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在未完成審批程序前根本無法實施,否則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在協議未明確約定設立公司時間節點,昆明勘察公司在未獲得上級批復之前不能參與設立公司,合理合法,不存在違約。在與景運公司多次函件來往交涉后,景運公司也明確認可三方此前所簽協議已自動解除,昆明勘察公司自動退出、放棄,之后景運公司便與新捷公司另行協商并成立項目公司,所設立的項目公司名稱也與此前三方協議所約定的公司名稱不符,可見,原來三方所簽訂的協議已經合意解除,此后景運公司與新捷公司之間重新建立新的法律關系,與昆明勘察公司無關。2.關于一審法院論述“由被告負責到位的資金未到位的后果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昆明勘察公司構成違約并判決承擔違約責任的論述含糊不清。新捷公司此前已籌集1億元,景運公司主張新捷公司轉走該筆資金構成違約,但協議中并無該筆資金不得轉走的約定,景運公司該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依據協議約定內容,認為上述資金未按期到位,認為昆明勘察公司和新捷公司構成違約錯誤。首先,昆明勘察公司在協議簽訂后,實際未參與項目公司設立,昆明勘察公司未參與協議的履行,且景運公司在項目公司設立前,已明確函告昆明勘察公司自動退出、放棄,三方所簽訂的協議自動解除,景運公司沒有權利要求昆明勘察公司注資。其次,依據昆明勘察公司與新捷公司所簽訂《聯合體合作協議書》的約定,項目實施所需籌集1億元項目建設資金和誠信風險金,以及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資金,均由新捷公司負責籌集,與昆明勘察公司無關,且項目公司設立后,由新捷公司出資并占90%的股權,昆明勘察公司不進入項目公司、不參股,不對新捷公司的融資承擔擔保等責任,新捷公司對項目的融資、投資不到位時,昆明勘察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該《聯合體合作協議書》已提交給景運公司,其知曉并未提出異議。第三,昆明勘察公司退出后,由景運公司與新捷公司重新履行協議,景運公司認為新捷公司未注資到位及其他糾紛,與昆明勘察公司無關。三、景運公司與新捷公司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根本性違約,新捷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得到支持。在昆明勘察公司退出后,經景運公司與新捷公司協商一致后,由雙方繼續按照原協議內容履行,只是協議的乙方由此前的昆明勘察公司和新捷公司變更為由新捷公司獨自作為乙方。按協議約定,本項目已到位的上級專項補助資金13417萬元,自項目公司成立完畢后,開戶許可證拿到之日起15日內由景運公司一次性撥付至項目公司,而新捷公司作為乙方,是待開戶工作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項目公司注入1億元資金。協議約定景運公司要先完成13417萬元專項資金的撥付義務,新捷公司才履行后續注資義務。但景運公司無視協議約定,在沒有履行前置撥款義務的情況下,要求對方履行后續注資義務是不能成立的。一審法院認為:“依各方在合同中的認可,原告的資金實際已到位,雖存在履行時間上的瑕疵,但并不存在原告不能履行約定的風險,故被告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合法理由”的評判觀點沒有事實依據。首先,協議雖然描述該筆資金已到位,但景運公司都無法說清資金到位,也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其次,景運公司按約應履行前置資金撥付義務,不是表明資金到位的義務,只要沒有在先將資金足額一次性撥付至項目公司,景運公司構成違約,這與資金到不到位無關,不是簡單在履行時間上存在瑕疵的問題;第三,新捷公司及昆明勘察公司主張的不僅是不安抗辯權,昆明勘察公司首先主張的是先履行抗辯權;第四,景運公司至今也未提供該筆資金已足額撥付至項目公司,僅憑合同描述內容,面對該筆資金未注入的事實,如何能斷言不存在景運公司不能履行約定的風險;第五,新捷公司此前足額籌集到1億元,在景運公司未按期撥付資金的情況下,才未將該筆資金注入項目公司。四、景運公司起訴違背“一事一訴”規定,一審法院對本案受理程序不合法,依法應糾正,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景運公司既主張昆明勘察公司及新捷公司未按約注資1億元的違約損失賠償責任,又主張新捷公司在重新成立項目公司履行新的協議過程中,未按重新約定將2000萬元合作誠意金打入其一般賬戶,且利用項目騙取他人簽訂分包合同并非法收取他人的各項保證金,導致項目工程無法順利推進的損失賠償。這二者就是不同主體之間的不同法律關系,違背了民事訴訟原則,依法應駁回訴訟請求。五、一審判決存在判非所訴,依法應當撤銷。景運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賠償其違約經濟損失150萬元;賠償其他經濟損失50萬元,并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景運公司并未申請變更訴訟請求,違約損失賠償與違約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訴訟中也是不同的訴求。協議沒有違約金的約定條款,協議所約定的按投資估算總額15億元的0.1%計算經濟損失賠償條款,不是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景運公司主張違約損失賠償,依法還應提交證據證實其因違約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情況,但其未提交,故該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一審法院無視協議約定及當事人合意,認為景運公司主張的違約損失賠償實際上即為違約金錯誤。景運公司主張違約損失賠償,判決卻是違約金,景運公司要求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卻是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承擔共同責任,完全判非所訴,依法應當糾正。
二審訴訟過程中,昆明勘察公司補充事實及理由:景運公司主張200萬元,一審僅支持60萬元,案件受理費應按比例進行分擔,景運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全部由昆明勘察公司和新捷公司共同承擔錯誤。
景運公司辯稱,昆明勘察院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而無效的情形。該協議是一個引資建設合同,雙方簽訂合同以后共同成立項目公司,對項目的施工部分再按照招投標的規定,招標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爭議合同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是建設方作為業主單位籌措資金的引資合同,還沒有到招標簽訂施工單位的步驟,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在確定施工單位時,采用的方式肯定是要按照招投標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昆明勘察公司偷換概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二,昆明勘察院稱其沒有參與合同履行,是不負責和喪失誠信的一種表現。本案合同當事雙方非常明確,甲方是景運公司,乙方是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本案起訴也是該合同爭議。所以,其沒有參與合同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本案基本事實。關于昆明勘察院所述的自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沒有事實依據,景運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上級補助資金和項目資金,它屬于景洪市交通局負責撥付,但是對方用其他人的資金作為誘餌,欺騙景運公司簽訂合同后非法對外收取保證金、轉賣項目等各種形式牟利。景洪市交通局發現這種緊急情況,要求立即把合同約定的資金到位,甚至最后要求資金到位2000萬元的情況下都不能到位,如果把1.4億多元的補助專項資金打入項目賬戶一旦出現問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第三,昆明勘察公司所述的混淆兩個法律關系是混淆概念。景運公司主張150萬元是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損失計算方法的違約損失,但兩公司的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非常嚴重,其向不特定的社會其他主體收取保證金,合同內容準備層層轉賣,最后全部圍堵景運公司和到各個部門反映,造成一系列的維穩等社會問題。所以,景運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計算違約損失,違約損失并不能彌補實際給景運公司造成的損失,所以額外再要求50萬元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事實。按照合同法規定,對違約金的約定過分高于造成的實際損失可以調整,但沒有規定對雙方自行約定的違約損失計算方法可調整。另外,法律明確規定,對訴訟費的分擔由法院決定,當事人不能單獨提出上訴請求。
新捷公司辯稱,首先,支持昆明勘察院的上訴主張。其次,新捷公司用其他相關投資人的資金名義來出示資金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資金不管是從銀行借,還是通過這種方式作為投資款,都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欺騙行為。第三,施工當中有無收取保證金,景運公司沒有相關證據,也與本案無關。
新捷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新捷公司不承擔責任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景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與判決相互矛盾,存在同一事實得出兩種結論導致判決錯誤。新捷公司及昆明勘察公司與景運公司簽訂《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和普文至勐旺改擴建四改三項目合作協議書》(以下稱《項目合作協議》),約定三方成立項目公司來推動項目建設。新捷公司籌集項目建設資金,已得到景運公司的核實,《項目合作協議》第二章第二節“項目公司合作約定”第(四)項“項目資金來源”第1條約定:“本項目己到位的上級專項補助資金13417萬元,該資金自公司成立完畢后,開戶許可證拿到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撥付至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統籌安排用于項目建設”,第二章“建設事項約定”的第一條“合作方式”約定: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組建景洪市農村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承擔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和普文至勐旺公路改擴建(四改三)項目,2018年4月18日成立了“景洪新景程農村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4月23日拿到開戶許可證,根據協議約定景運公司應于2018年5月7日(開戶許可證拿到之日起15日)前一次性撥付本項目已到位的上級專項補助資金13417萬元。《項目合作協議》第二章第三節“項目建設合作約定”第(二)項“項目公司前期資金和建設資金籌措”第1條約定:“項目公司成立后,公司設立兩個銀行賬戶(即基本賬戶和一般賬戶),開戶工作完成之日起,乙方在20日內向項目公司基本賬戶注入8000萬元人民幣作為項目建設資金,由項目公司統籌支付給施工單位用于項目建設,同時向項目公司一般賬戶注入2000萬元人民幣作為項目誠信風險金,該誠信風險金按項目實際完成的進度按比例逐步轉換為項目建設資金,由項目公司支付工程款”。新捷公司向項目公司賬戶支付資金的時間晚于景運公司向項目公司支付資金的時間最少5天,在景運公司沒有先行履行支付資金義務的情況下,新捷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將準備好的資金支付項目公司符合法律規定,反而是景運公司違約導致合作項目無法推動。一審法院認定合同有效,既然認定合同有效性,就應承認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順序的合法有效,景運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將款項支付到項目公司,一審法院認為景運公司不履行打款屬于“存在履行時間上的瑕疵”,新捷公司在景運公司不打款的情形下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則法院認為“被告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合法理由”。按照一審法院只要資金到位,即使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先支付義務,也僅屬于“瑕疵”,而不屬于違約,景運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怎又變成“違約”而不是“瑕疵”,不管景運公司資金是否到位及多少,衡量其是否違約的依據就是景運公司是否先履行義務將約定款項支付到項目公司賬戶,但景運公司未按約定支付違約,而不是一審法院認為“存在履行時間上的瑕疵”。《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即使景運公司資金到位,但拒不支付到項目公司,也是違約行為而不是“瑕疵”,景運公司無權在其應先履行支付義務而拒不履行的違約情形下要求新捷公司履行支付義務。項目公司由景運公司控制,不存在支付后資金轉移的情形發生,如果景運公司將款項支付到項目公司后,新捷公司拒絕支付款項到項目公司,那新捷公司就屬于違約。綜上所述,在景運公司不先履行支付13417萬元到項目公司的情況下,新捷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暫緩支付款項到項目公司不屬于違約,一審法院就同一事實用兩種不同標準進行裁量而得出兩種不同的結論,導致判決錯誤。
景運公司辯稱,與昆明勘察公司上訴的答辯意見一致。
昆明勘察公司辯稱,同意新捷公司的上訴主張及理由。三方的合作協議,暫且不論無效,協議內容并沒有約定同為乙方的昆明勘察公司和新捷公司分別出資及持股多少,項目公司成立的具體時間。在項目公司成立開戶完畢以后景運公司要在15天內把財政專項資金13417萬元打到項目公司的基本賬戶,之后乙方即后來實際履行的一方主體新捷公司才在開戶完成以后20日把籌措資金打入賬戶,這是明確約定先后履行的順序。但景運公司都沒有把該款項撥付到項目公司基本賬戶,新捷公司有權拒絕撥付,這是約定后履行的義務,不構成違約,是景運公司違約。一審法院對合同效力認定錯誤,該項目必須經過公開招標程序,否則合同無效,這是禁止性的效力規定,不是管理規范。所以,新捷公司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景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向景運公司賠償違約經濟損失人民幣150萬元;2.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賠償景運公司其他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3.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之間承擔連帶責任;4.由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景運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合同乙方的昆明勘察公司和案外第三方(未實際參與)經協商后,于2017年12月30日初步達成了《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利用社會資源共同建設框架協議》。爾后,景運公司仍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最終在框架協議基礎上,于2018年2月28日正式訂立了《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和普文至勐旺公路改擴建(四改三)項目合作協議》,景運公司與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在該協議中宣稱,為了加快景洪市交通道路基礎設施建設步伐達成約定。該正式合同第一章為合作建設項目概況,項目名稱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和普文至勐旺公路改擴建(四改三)項目。建設地點及規模位于西雙版納州景洪市,項目合計概算總投資約15億元人民幣。建設內容及工期為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和普文至勐旺公路改擴建(四改三)項目,建設期為2年,還款期5年,總投資約15億元人民幣。其中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總投資約12億人民幣,擬分為10個項目區,具體單體以甲方下達的施工計劃為準,每個單體項目建設期為1-2年;普文至勐旺公路改擴建(四改三)項目建設總投資約3億人民幣,建設期為2年,還款期5年。工期要求為嚴格按照合同工期執行,工期從工程開工之日起計算。質量標準為達到設計要求和國家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驗評標準,并經竣工驗收備案合格。相關合作方式為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組建景洪市農村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該公司承擔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和普文至勐旺公路改擴建(四政三)項目。有關項目公司合作約定為: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獨立法人,已獲得景洪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和批準,作為本項目政府方出資代表。2、乙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獨立法人,作為本項目社會資本方出資代表。有關項目公司的設立的約定為:1、項目公司由甲乙雙方共同發起設立,公司定名為景洪市農村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為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具有法人資格。2、項目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項目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項目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項目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注冊資本為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組建項目合作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為1000萬元,其中甲方出資100萬元,占公司10%的股權,乙方出資900萬元,占公司90%的股權。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項目公司章程應當遵循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章程內容不得違反合作協議約定及甲、乙雙方的其他約定。(四)有關項目資金來源,景運公司、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雙方宣稱項目總投資約15億元,以最終竣工驗收總工程造價為準,項目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于上級專項補助資金、農村公路改造項目政策補貼資金、地方轉移支付資金、扶貧資金、政府債券資金等,具體情況如下:1、本項目已到位的上級專項補助資金13417萬元,其中:普文至勐旺(四改三)項目已到位資金9184萬元;景洪市鄉村公路提升改造項目已到位資金4233萬元,該資金自項目公司成立完畢后,開戶許可證拿到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撥付至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統籌安排用于項目建設。2、甲方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申請的該項目“扶貧過橋貸款”資金約3.255億元到賬后15日內撥付至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統籌安排用于項目建設和還款。3、本項目各項農村公路改造項目政策補貼專項資金,由甲方和景洪市交通局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申請納入景洪市財政預算,資金到位后及時撥付給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統籌安排用于項目建設和還款,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經費等。4、其他政策補貼和扶持政策資金。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資金來源。有關項目公司融資保障,景運公司、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雙方作如下約定:1、甲方除現有資金外,如有國家項目資金、國家專項資金、政府債券、市級財政轉移支付等資金到位后及時撥付給項目公司,以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和還款。2、甲方積極向政府部門申請項目專項政策補貼等資金,為項目建設資金支付提供保障。3、甲乙雙方積極配合,完成項目對外融資工作,以確保項目建設資金足額到位。甲方承諾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前提下,甲方對乙方的融資工作,在不違反協議權利義務內容界定和不違反法律、政策、政府機關規定的情況下,給予大力支持和全力配合,并根據金融機構的需要提供增信保障,如景洪市提供的AA級平臺公司增信不能滿足金融機構的需要,甲方應及時協調州級平臺公司提供增信保障,以滿足金融機構貸款需要,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有關項目建設合作的方式,景運公司、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約定為:(一)建設合作方式1、甲方負責下達項目計劃任務及建設監管。所有各單項工程的設計、造價、監理、全過程跟蹤審計、質檢等單位由甲方負責牽頭委托,發生費用計入項目成本。2、乙方負責工程建設資金籌措和項目管理。建設施工合同條款由項目公司與中標的施工單位根據本協議約定進行商定后,交董事會同意并交甲方認可后簽訂。3、建設期限內,甲方支付給項目公司的資金不能低于項目總投資額的20%,如甲方各項政策資金能超額到位,甲方應按到位的資金及時支付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建設資金和融資還款資金。4、乙方承諾并保證項目建設實現稅收屬地化,法律有禁止性規定除外。(二)項目公司前期資金和建設資金籌措方式為:1、項目公司成立后,公司設立兩個銀行賬戶(即基本賬戶和一般賬戶),開戶工作完成之日起,乙方在20日內向項目公司基本賬戶注入8000萬元人民幣作為項目建設資金,由項目公司統籌支付給施工單位用于項目建設;同時向項目公司一般賬戶注入2000萬元人民作為項目誠信風險金,該誠信風險金按項目實際完成的進度按比例逐步轉換為項目建設資金,由項目公司支付工程款。乙方違反前款約定,未能在20日內將人民幣100000000元項目建設資金和項目誠信風險金足額到位的,視為乙方違約,本協議自動解除。同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違約導致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按照本項目概算總投資15億元人民幣的0.1%計算賠償。另外。乙方應在甲方通知時間無條件將項目公司股權無償全部轉讓給甲方,以便甲方注銷項目公司或者作其他處理。2、項目開工后,按照甲方下達計劃任務及項目施工進度,乙方分批次注入項目公司20000元人民幣。對于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一)甲方違反以上約定事項,將承擔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具體依據本項目建設合同執行。(二)乙方違反以上約定事項,將承擔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特別是出現未能在約定工期內完成項目建設、未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拖欠工程應付款項造成上訪等情況,將承擔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對于協議的解除,景運公司、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雙方的約定為:(一)不可抗力發生時導致本協議無法實施,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協議。(二)甲乙雙方承諾,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雙方可協商解除本協議等。除以上具體約定外,景運公司、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雙方還就工程計價原則、工程款的支付、股權退出機制等作出了相關的多項約定。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新捷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將合同所約定的1億元資金存在一名為趙仁元的個人賬戶內。在合同簽訂后,新捷公司在未得到景運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于2018年3月4日將存在趙仁元個人賬戶上的1億元資金單方轉走,經景運公司催要后,又于2018年3月16日返回7000萬元至趙仁元賬戶內,2018年5月4日又再次在未得到景運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7000萬元抽走。此后景運公司向新捷公司催要該款,但新捷公司始終未能履約。在合同簽訂后,景運公司在催告新捷公司履行約定過程中,于2018年3月8日通過了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但昆明勘察公司一直未參與公司注冊,經景運公司函告聯系,2018年3月30日昆明勘察公司在《工作聯系回復函》中稱:“為不影響項目推進,同意先由新捷公司與景運公司先行共同組建項目公司……”。此后景運公司、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雙方約定的項目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完成登記注冊。但新捷公司在將1億元款項轉走后,仍一直沒有籌措到合同約定資金。為此,在景洪市交通運輸局主持下,景運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召開了專題會議,對新捷公司提出的再次合作問題,要求新捷公司須于2018年5月17日18時以前將不低于2000萬元的合作誠意金先打入景運公司的一般賬戶,其中1500萬元作為項目啟動金,500萬元作為農民工履約保證金,待誠信金到賬后,視其資金實力,重新確定合作項目,并進行磋商,但新捷公司仍然不能籌集到足夠的資金。景運公司見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遂以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利用項目合作協議,騙取他人簽訂分包合同并非法收取他人的各項保證金,導致項目工程無法順利推進,直接影響了景洪市的相關扶貧工程順利進行和完成,已經給景運公司及當地政府各項相關工作造成了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為由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景運公司與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所簽訂的《景洪市鄉村道路提升改造項目和普文至勐旺公路改擴建(四改三)項目合作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稱本案應招投標始可簽訂合同,因本案合同內容實質上為引資建設,景運公司與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仍需要就具體工程對外進行招投標,故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此項合同無效的辯解不能成立,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認為前述合同無效的其他理由均為管理性規定而非涉及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規定,故一審法院認為景運公司與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所簽合同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依法予以保護。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宣稱景運公司亦有未及時注資違約行為、景運公司未注資,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首先,依各方在合同中的認可,景運公司的資金實際已到位,雖存在履行時間上的瑕疵,但并不存在景運公司不能履行約定的風險,故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合法理由。其次,對于由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負責到位的資金未到位的后果,景運公司、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雙方有專門而具體的約束條款,而對于景運公司則無此專門而具體的約束條款,綜合以上兩項理由,一審法院認為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應當按照各方明確約定的“……經濟損失按照本項目概算總投資15億元人民幣的0.1%計算賠償……”承擔相應的違約后果。由于本案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已經提出了減少違約金的申請,而景運公司所主張的違約經濟損失實際上即為違約金,故一審法院在景運公司沒有提供具體損失的證據的情況下,綜合考慮原告為引資、成立公司和訴訟等各項必然產生的支出,依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減少違約金申請,酌情將景運公司所主張的150萬元違約金,減少為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應當共同連帶向景運公司支付60萬元違約金,景運公司所主張的其他損失和違約金,均予以駁回。對于景運公司所發函件,有公證機關的公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且已作為定案依據,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應當就此承擔不利后果。對于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有異議的景洪市交通運輸局所主持2018年5月15日專題會議,一審法院認為該會議有政府相關部門和眾多人員參與,其內容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在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沒有反證提出的情況下,依法予以采信作為定案證據。另,景運公司、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雙方的其他主張,對于與本案無必要關聯或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部分,不再一一進行評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景運公司支付60萬元人民幣違約金;二、駁回景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昆明勘察公司、新捷公司共同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昆明勘察公司提交證據1.(2015)民申第139號民事裁定書與本案無關聯性;證據2.普文至勐旺公路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預中標結果,本院僅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觀點不予采信;證據3.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能證實景洪新景程農村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注銷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昆明勘察公司對一審認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把于2018年3月4日將存在趙仁元賬戶上的1億元資金單方轉走”的事實有異議,新捷公司與昆明勘察公司沒關系,這1億元也是新捷公司籌措,合同沒有約定新捷公司不得將該筆資金轉走;對“但被告仍不能籌措到資金”事實有異議,協商把投資金額調整為2000萬元的主體是景運公司和新捷公司,昆明勘察公司并未參與,新捷公司不能籌集足夠資金,與昆明勘察公司無關。一審法院還遺漏認定事實如下:1.按照昆明勘察公司與新捷公司所簽的協議約定,該項目昆明勘察公司不參與投資,不占有股份持股,出資金額均由新捷公司來完成;2.三方協議的簽訂實際是采用項目和合作建設的總承包模式,當時景運公司是采用邀請招標,實際上沒有進行招標程序;3.項目公司組建成立之前,景運公司已經發函表明視同為昆明勘察公司已退出了三方協議;4.項目公司最終是由景運公司與新捷公司成立,與昆明勘察公司無關;5.項目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完成基本賬戶的開設;6.景運公司未按約在項目公司基本賬戶開設后15日內將上級專項補助資金13417萬元撥付到項目公司賬戶。
景運公司、新捷公司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異議。
各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事實,本院結合爭議焦點及本案實際在評判部分綜合闡述。
歸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1.三方項目合作協議是否有效;2.昆明勘察院、新捷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及違約經濟損失200萬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767號民事判決;
二、貴州新捷中旭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內向景洪景運交通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經濟損失60萬元;
三、駁回景洪景運交通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上訴人景洪景運交通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400元,上訴人貴州新捷中旭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14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照二審收取。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福興
審判員玉兒
審判員姚麗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吳月晴
判決日期
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