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2021)川0411執313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攀枝花市萬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案執行標的為111150.00元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攀枝花市萬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411執313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進行了如下查控:1、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總對總”、“點對點”查詢,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無余額可供執行;2、向公安部車輛管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3、向攀枝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已輪候查封多次,暫無法處置;4、向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土地登記信息;5、被執行人無證券登記信息。
執行中,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限制消費令。
綜上,本院經過財產調查,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新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紅冰
審判員許禮斌
審判員李珊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謝仕貴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