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獨山縣金城市政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貴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貴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等與上海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2726民初392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貴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獨山縣麻尾鎮安置點2017年度異地扶貧搬遷工程、獨山縣縣城安置點(鄢家山花園)異地扶貧搬遷工程、獨山縣縣城安置點(堯梭花園)2018年度異地扶貧搬遷工程服務費共計413092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13092.7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2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關于獨山縣麻尾鎮安置點2017年度異地扶貧搬遷跟蹤審計合同》、《獨山縣縣城安置點(鄢家山花園)異地扶貧搬遷工程跟蹤審計合同》、《獨山縣縣城安置點(堯梭花園)2018年度異地扶貧搬遷工程跟蹤審計合同》,合同明確收費標準。在三份合同簽訂后,原、被告、第三人簽訂一份《三方協議》,協議明確效益收費按2%收取,其中審減率超過10%以上部分的追加費由施工方(被告)支付,并約定由原告出具定案表向第三人提出支付申請書,第三人審批由被告支付,且在原告向被告開據發票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如延遲支付則承擔10%的違約金。截止2021年1月12日,原告已履行全部義務,但被告尚欠原告審計服務金4130927元一直未支付,已構成違約。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原告主張的款項系服務費,屬于服務合同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將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韋樹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吳再元
書記員莫澤毅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