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史加林因與被申請人云南展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億公司)、一審被告楊春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終8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史加林、云南展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民申657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史加林申請再審稱,(一)履約保證金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不能與工程款混為一談,工程履約保證金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擔保,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2016年8月29日史加林代被申請人展億公司向鶴慶縣興鶴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繳納956596元履約保證金,在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鶴慶縣興鶴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已將保證金退還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將此款返還史加林。(二)二審法院將工程具體金額的舉證責任強加給再審申請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僅應審理返還履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工程款事項待再審申請人收集相關證據后再另案起訴。被申請人未依法及時對再審申請人所施工工程量和造價進行結算,導致工程款具體金額至今未能確定,責任在被申請人。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錯誤判決,侵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史加林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孔斌
審判員馬杰
審判員王桂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羅丹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