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臨沂新悅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臨沂新悅商貿有限公司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臨蘭商初字第1885號
判決日期:2014-10-22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臨沂新悅商貿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車輛魯Q×××××號汽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2014年3月14日16時許,馬曉龍駕駛該車沿蘭山區平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羲之路路口西50米路段時,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與前方同向行使的鄭一淼駕駛的魯Q×××××號汽車、董云龍駕駛的魯Q×××××號汽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認定馬曉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理賠事宜,雙方協商不成?,F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損失112878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所有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屬實,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原告要求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我公司有權對其車輛損失進行重新核定,評估費、訴訟費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原告為其名下的魯Q×××××奔馳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18日0時起至2014年7月17日24時止,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78200元,并購買了相應的不計免賠險。相應的保費原告均已及時、足額繳納。
2014年3月14日16時許,馬曉龍駕駛該車沿蘭山區平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羲之路路口西50米路段時,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與前方同向行使的鄭一淼駕駛的魯Q×××××號汽車、董云龍駕駛的魯Q×××××號汽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第201403140244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曉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鄭一淼、董云龍無事故責任。
原告委托臨沂齊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作出臨齊價評字(2014)0169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106878元,原告支出評估費4000元。被告對此有異議,申請重新評估,本院委托臨沂天諾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給予評估,該公司作出臨天評字(2014)FY1014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69179元。原告認為價值過低,被告認為價值過高。
上述事實,主要依據原、被告的陳述、提供的書證及法庭調查予以證實,有關證據均已收集記錄在卷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臨沂新悅商貿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69179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8元,由原告負擔995元,由被告負擔15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慶林
人民陪審員楊曉慶
人民陪審員周旭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張禹潔
判決日期
20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