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趙慶和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濱海新區法院)(2021)津0116執異356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趙慶和、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津03執復95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濱海新區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趙慶和與被執行人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達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利達建筑公司以本案中凍結賬戶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本案存在不宜繼續進行執行程序的因素為由,對濱海新區法院凍結其名下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塘支行(賬號02×××74)內存款3576262.81元的執行行為不服,向濱海新區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濱海新區法院查明,2020年6月30日,濱海新區法院就趙慶和與利達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依據趙慶和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作出(2020)津0116民初1221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576262.81元,期限為一年,或者查封、凍結、扣押其他等值財產”。依據上述保全裁定,濱海新區法院凍結利達建筑公司名下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塘支行開立的賬號02×××74內存款3576262.81元。
另查明,2020年9月8日,經審理濱海新區法院作出(2020)津0116民初122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慶和工程款3208010元及利息(計算方式為:以3208010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770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270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473元,由被告負擔2123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利達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5日作出(2020)津03民終47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利達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給付趙慶和工程款的義務,趙慶和于2021年3月31日向濱海新區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案號(2021)津0116執5768號。
濱海新區法院認為,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本案中,根據利達建筑公司提供的《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資金監管三方協議書》、《專用資金撥付通知書》,可有效證實上述賬戶內資金性質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專門用于支付利達建筑公司的農民工工資,故依據規定,涉案賬號因工程款糾紛被凍結應予以解封?;跒I海新區法院作出(2020)津0116民初1221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利達建筑公司應向趙慶和履行給付工程款的義務,利達建筑公司請求撤銷或者中止(2021)津0116執5768號案件的強制執行,濱海新區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一、解除對申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塘支行(賬號02×××74)內存款3576262.81元的凍結;二、駁回申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異議請求?!?趙慶和申請復議稱,趙慶和與利達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津民申46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指令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备鶕摬枚▋热?,本案應當中止執行,不應解除查封。請求撤銷(2021)津0116執異356號執行裁定書第一項,繼續凍結利達建筑公司的銀行存款3576262.81元。
利達建筑公司未發表意見。
本院查明,2021年4月25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民申46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指令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濱海新區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趙慶和復議申請,維持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6執異356號異議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曉彤
審判員薛東超
審判員姜騰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鄭昌明
書記員李青云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