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沽利達公司)與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西李自沽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漢沽利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福堂、馮家榮、被告西李自沽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忠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4593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漢沽利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43280元及逾期付款給原告造的利息損失21143.66元,合計64423.6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10月5日簽訂《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將西李自沽村內廁所兩座的建筑工程發包給原告,由原告承包施工。合同就工程概況、工程期限、甲方工作、乙方工作、價款支付與調整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圖紙的要求進行了施工,于2010年12月10日前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并交付給了被告投入使用。2011年被告分別向原告支付工程價款100000元。2012年1月16日被告對上述工程進行了施工圖結算,結算價款為143280元。工程價款結算后,被告卻未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即“工程竣工驗收后,撥95%,余5%為質保金”的約定支付剩余的工程價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價款43280元。故成訴。
西李自沽村委會辯稱,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涉工程確實有,但是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已經完成了付款義務。即使有尾款的存在,時間過了近十年時間,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如果存在逾期付款,對原告主張利息標準無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10月5日,原告漢沽利達公司(乙方、承包方)與被告西李自沽村委會(甲方、發包方)簽訂《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新建廁所,工程地點茶淀街西李自沽村內,承包范圍施工圖紙內容,廁所2座,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價款200000元;工程期限2010年10月10日開工,2010年12月10日竣工。合同第6.2條約定,工程進度款按天津市關于工程進度款撥付辦法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撥95%,余5%為質保金。
2012年1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施工圖結算書》,載明工程名稱李自沽村廁所,建筑面積47.76㎡*1500=71640*2=143280,結算造價(大寫)壹拾肆萬叁仟貳佰捌拾元。該結算書中,建筑面積47.76㎡之后的數額為手寫添加內容,并加蓋被告公章及劉學永人名章,結算造價大寫部分有手動更改,并加蓋被告公章,并手寫“2012年元月16日”,原造價106552元大小寫數額均被手動修改。庭審中,雙方均確認本案工程于2010年底竣工,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100000元,雙方未約定質保期,質保期一般為幾個月。
劉學永出具情況說明,其于2009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間任職西李自沽村村委會主任,原告在其任職期間與被告發生工程施工業務關系,并對全部工程組織驗收、接受和使用,工程價款也以專項例會審定完成并撥付部分工程款。徐玉海出具證明,其自2013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任職西李自沽村村委會主任,任職期間李福堂長期找其要西李自沽村所欠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280元;
二、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1143.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05.5元,由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彥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龍孟燕
書記員姜金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