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沽利達公司)與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西李自沽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漢沽利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福堂、馮家榮、被告西李自沽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忠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6138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漢沽利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5727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口頭達成小型工程施工協議。根據口頭協議約定,原告分別為被告建設的“李自沽村東側水點砌石墻、李自沽村西側水站泵房、李自沽村砌垃圾斗、2010年李自沽大隊骨灰堂維修等工程”進行了施工。上述建設工程竣工后,經被告驗收合格,并交付給被告投入了使用。2012年1月16日被告對上述工程,分別進行了結算,結算價款合計為57270元。工程價款結算后,被告未有向原告支付工程價款。雖經催要可被告卻一直未有支付。故成訴。
西李自沽村委會辯稱,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訴爭工程只是一個意向,后續并沒有實際施工和結算。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漢沽利達公司與被告西李自沽村委會簽訂有四份《施工圖預算書》,項目名稱為李自沽村東側水點砌石墻的施工圖預算書載明,建筑面積:0.00㎡,預算造價:(大寫)壹萬伍仟元整,(小寫)18755元=15000,編制日期:2011年1月14日。另外三份,項目名稱為李自沽村西側水站泵房的施工圖預算書載明,建筑面積:0.00㎡,預算造價:(大寫)壹萬元整,(小寫)10000,編制日期:2011年1月14日;項目名稱為2010年李自沽大隊骨灰堂維修等工程的施工圖預算書載明,投標報價:(小寫)22270,(大寫)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元整,編制日期:2011年1月17日;項目名稱為李自沽村砌垃圾斗的施工圖預算書載明,建筑面積:0.00㎡,預算造價:(大寫)壹萬元整,(小寫)10000,編制日期:2011年1月17日。以上預算書的數額大寫部分均有手動更改,并加蓋被告公章,小寫部分亦有更改,加蓋劉學永人名章,并手寫“2012年元月16日。”
劉學永出具情況說明,其于2009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間任職西李自沽村村委會主任,原告在其任職期間與被告發生工程施工業務關系,并對全部工程組織驗收、接受和使用,工程價款也以專項例會審定完成并撥付部分工程款。徐玉海出具證明,其自2013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任職西李自沽村村委會主任,任職期間李福堂長期找其要西李自沽村所欠工程款。
另,經現場勘查,西李自沽村尚有原告所稱的李自沽村東側水點砌石墻、李自沽村西側水站泵房工程;原告所述李自沽大隊骨灰堂維修工程,因再次維修已無法辨認,李自沽村砌垃圾斗工程因改造已不存在
判決結果
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616元,由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彥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龍孟燕
書記員姜金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