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興振容人防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振容公司)與被告云南曲通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曲通商貿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作出(2019)云0102民初2985號民事裁定書,將該案移送至本院審理,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原告興振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佳欣,被告曲通商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國亮、孫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興振容人防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云南曲通商貿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114民初5034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興振容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75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2月14日為1848.75元。(以上兩項金額合計人民幣76848.75元);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律師費。事實及理由: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云南省人民防空地下室防護設備制作安裝工程合同》,約定原告作為承包單位,承包被告昆明高新區新城生物產業綜合服務中心的人防工程,合同約定工程款為750000元。被告應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最后一筆工程款人民幣75000元應當于人防設備安裝完畢并經人防主管部門現場驗收合格后一周內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了人防設備的安裝,合同涉及的人防設備工程于2018年7月18日經昆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驗收合格。但被告并未按照約定于驗收合格后一周內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且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被告曲通商貿公司辯稱,原告訴請的工程款及利息不應當支付,被告已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了90%的工程款項,但因為原告無故拖延施工工期,致使工程不能及時通過驗收。投資建房的目的是為了對外招租,獲取收租金收益。因原告拖延施工工期,給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租金損失,所以原告認為不應當支付,原告應賠償被告的經濟損失。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及律師費,本案的過錯在原告,不應由被告承擔訴訟費及律師費。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證,至于能否證實其主張觀點,本院在后文予以綜合評判。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興振容公司(乙方承包單位)與曲通商貿公司(甲方建設單位)簽訂《云南省人民防空地下室防護設備制作安裝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昆明高新區新城生物產業綜合服務中心,工程地址為昆明新城高新技術產業基地X-X-X-X地塊,工程內容為人防工程,合同價款為750000元,承包方式為工程大包干,包人工、材料、工期、制作、安裝及質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國家規定的各種稅金,合同簽訂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造價30%工程備料款合計225000元,門框及其他所有預埋件安裝完畢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造價30%的工程進度款,合計225000元,所有人防防護設備進場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工程進度款225000元,人防設備安裝完畢并經人防主管部門現場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造價10%的工程進度款,即75000元,合同雙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均屬違約,違約造成的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2018年7月18日,昆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印發文件《關于昆明高新區新城生物產業綜合服務中心建設項目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備案批復》,記載云南曲通商貿公司你單位報審的昆明高新區新城生物產業綜合服務中心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資料收悉。經審查,根據昆明市人防監督管理處出具的云南省昆明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積為2023.53平方米,防護等級為常六級,設一個防護單元,平時為小型汽車庫,戰時為乙類二等人員掩蔽所,工程驗收資料齊全,防護專項各分部質量驗收合格,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云南曲通商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向原告云南興振容人防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元,并支付從2018年7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
二、由被告云南曲通商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向原告云南興振容人防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61元,由被告云南曲通商貿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普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陳燕娟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