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江蘇舜邦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與吉水縣華偉陽光太陽能金屬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信息進行了查詢,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在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吉水縣華偉陽光太陽能金屬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產、土地,因申請人未申請暫未處置外,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吉水縣華偉陽光太陽能金屬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649江蘇舜邦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與吉水縣華偉陽光太陽能金屬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蘇1084執164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6-11-22
法院: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申請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上事實,有銀行查詢回單、車輛管理部門信息、房產部門信息及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郭兆斌
審判員錢宗模
代理審判員李竹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俞川
判決日期
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