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濤訴被告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家莊深華建筑公司),被告天津市軍鵬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軍鵬建筑公司),被告馬新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濤,被告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和被告馬新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家莊深華建筑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濤與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軍鵬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403民初641號
判決日期:2021-07-06
法院: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濤訴稱:2015年被告承建撫順市東洲區海賦外灘工程施工期間,將其工程中3號樓鐵藝工程交付給原告施工,工程造價為15929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18年給付原告工程款75151元,剩余款84139元至今未付,現原告訴至貴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工程欠款84139元及利息(從2015年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石家莊深華建筑公司未提供書面答辯狀。
被告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和被告馬新鵬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請法院依法駁回。涉案工程被告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并非工程實際施工方,與本案涉案工程無關聯,由于被告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并未參與施工,對原告說的工程欠款和利息情況不知情。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就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工程撫順市東洲區海賦外灘工程,之前在本案有多起涉訟案件,具體有:
2020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20)遼0403民初1381號民事判決書(2020年9月2日立案),該判決審理查明部分載明:“原告張濤通過朋友與被告馬新鵬認識,馬新鵬系天津軍鵬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工程(指撫順市東洲區海賦外灘3號樓鐵藝扶手工程)系天津軍鵬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新鵬與原告口頭達成了施工協議并由原告進行了施工”。該判決本院認為部分載明:“?本案案涉工程系天津軍鵬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新鵬與原告口頭達成了施工協議,馬新鵬系履行職務行為,應由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對該合同的履行承擔民事責任”。
2020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的(2020)遼0403民初1508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審理查明部分載明:“2015年至2018年間,原告賈文印在撫順市東洲區海賦外灘一、二期工程從事瓦工工作,該工程系由被告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實際施工,被告張偉系施工現場負責人。原告賈文印工作期間接受張偉管理,由天津軍鵬建筑公司會計不定期發放工資,至工程結束,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尚欠原告8370元至今未付”。
2020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20)遼0403民初142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審理查明部分載明:“2015年2月11日至8月11日間,原告楊福星在撫順市東洲區海賦外灘一期工程從事剔鑿等工作,該工程系由被告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實際施工,被告張偉系施工現場負責人。原告楊福星工作期間接受張偉管理,由天津軍鵬建筑公司會計不定期發放工資,至工程結束,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尚欠原告9720元及墊付材料款254元,共計9974元至今未付”。
在2018年5月原告耿其輝訴被告天津軍鵬建筑公司一案卷宗材料顯示{注:該案件案號為(2018)遼0403民初856號},張偉在該案中作為該案案涉工程撫順市東洲區海賦外灘工程的項目經理,代表天津軍鵬建筑公司出庭應訴。
另,前述撫順市東洲區海賦外灘工程的項目經理張偉向本案原告張濤出具了《海賦外灘3號樓主樓鐵藝扶手工程量確認單》,確認本案中工程價款為159290元。原告張濤自述對方已給付75151元,尚欠84139元至今未付。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裁判文書,確認單,卷宗材料,當事人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經當事人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市軍鵬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張濤工程欠款本金84139元,并從2020年9月2日始至還清之日止,按當時一年期LPR3.85%的標準計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方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2元(原告方已預交),由被告天津市軍鵬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書記員黃金玉
判決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