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內蒙古呼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大同市新準黍地溝發煤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內蒙古呼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大同市新準黍地溝發煤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7102民初381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內蒙古呼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0萬元工程款;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呼和浩特鐵路局工務大修段與被告簽訂《鐵路專用線施工合同》,約定由呼和浩特鐵路局工務大修段承建“大準線黍地溝車站花園屯煤站軌道及線路部分”。后呼和浩特鐵路局工務大修段依約完成了合同義務,案涉工程經被告驗收后也已投入了使用。呼和浩特工務大修段注銷后,由內蒙古呼鐵天園實業有限公司承繼了其債權債務。經內蒙古呼鐵天園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對賬確認被告尚欠130萬工程款未支付。2019年4月23日,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決定撤銷內蒙古呼鐵天園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注銷后,債權、債務、資產、業務、人員由內蒙古呼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接。據此,被告仍欠原告130萬元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大同市新準黍地溝發煤站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位于大同市××溝,本案屬于專屬管轄案件,依法由工程所在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故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大同鐵路運輸法院
判決結果
大同市新準黍地溝發煤站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大同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么英
審判員陳智宏
人民陪審員張美珍
二○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鐘美麗
書記員白少娟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