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萬嘉和建材市場發展有限公司因與上海柯蘭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蘭州萬家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1執異111號執行裁定書,向本院提出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蘭州萬嘉和建材市場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柯蘭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蘭州萬家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甘執復84號
判決日期:2018-07-09
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上海柯蘭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柯蘭公司)訴蘭州萬嘉和建材市場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蘭州萬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由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蘭民一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16)甘民終157號民事判決分別作出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兩份判決書判令:1、被告蘭州萬嘉和建材市場發展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上海柯蘭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支付設計費用7323106元,違約金2899950元(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5月14日)。2、被告蘭州萬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蘭州萬嘉和建材市場發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建材公司和房地產公司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柯蘭公司遂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蘭州中院)申請執行。蘭州中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依法裁定,查封了建材公司和房地產公司位于蘭州新區的蘭房商預字(2014)第005-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項下010幢號,地上4層,面積4890.46平方米房產。2017年3月20日,經甘肅信諾房地產咨詢估價有限公司分層進行估價,“萬利城”第一至4層總價3531.03萬元。2017年7月11日,蘭州中院對查封的標的物進行網上公開拍賣,起拍價為24717210元。建材公司以人民法院的拍賣保留價低于評估價20%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及拍賣財產價值遠高于申請執行標的,請求僅拍賣與申請執行標的相當的房產等為由,向蘭州中院提出異議。蘭州中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甘01執異210號執行裁定書,中止對建材公司“萬利城”第010幢房產超標的部分的拍賣。建材公司與柯蘭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復議,本院審查后,作出(2017)甘01執復114號裁定,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蘭州中院的裁定,發回該院重新審查。
蘭州中院重新審查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起賣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十。該院拍賣標的的評估價為35310300元,起拍價為24717210元,符合法律規定,建材公司的異議不能成立。關于對涉案營業用房分層拍賣的問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本案中,被拍賣的標的物系一整體010幢,在房管部門統一登記了總面積,并未案樓層分別登記,因而拍賣時不可分割。因此對于建材公司只拍賣部分樓層的申請,該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蘭州萬嘉和建材市場發展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送達后,建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復議。
建材公司復議稱:1、涉案標的物“萬利城”第010幢房產價格評估依據為預測繪面積,甲方已對該幢房產的建筑面積進行了較大變更與改建,使實際測繪面積大于預測繪面積,若對第一層進行拍賣還需單獨對其進行價格評估;2、若對該幢房產整體拍賣,應將第一層從執行范圍中剝離,僅二、三層房產價值足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不足部分,可適當對第四層房產予以拍賣。3、本案拍賣標的物雖然統一德你登記了總面積,但銷售后必須依據“蘭州新區房屋面積測繪成果書分層分間實測建筑面積,按買受人辦理產權證,不存在買受人實現權利的障礙,也不損害申請人的利益。請求:撤銷蘭州中院(2018)甘01執異字111號執行裁定,裁決撤銷蘭州中院對“萬利城”第010幢房產的第一層樓相關執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蘭州中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維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1執異111號執行裁定,駁回蘭州萬嘉和建材市場發展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康天翔
審判員劉珈懿
審判員劉永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董惠文
判決日期
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