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紅蘊訴被告湖北省信產通信服務有限公司海大信息傳媒分公司、湖北省信產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以及原告湖北省信產通信服務有限公司海大信息傳媒分公司訴被告王紅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均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案號分別為(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47、00450號。兩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郭芳獨任審判。因湖北省信產通信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產公司)與本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本院追加該公司為湖北省信產通信服務有限公司海大信息傳媒分公司(以下簡稱信產公司海大分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一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武漢興智信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智信公司)、武漢賢晟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賢晟公司)與兩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經信產公司海大分公司申請,本院追加興智信公司、賢晟公司為上述兩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因二案均系不服同一份仲裁裁決書提起的訴訟,本院依法將二案合并審理。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書,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郭芳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建梅、吳俊杰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紅蘊的委托代理人康靜、蘇戀,信產公司海大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超、陳文竹,信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超,興智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炫到庭參加了訴訟。賢晟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雙方爭議大,本院延長審理期限6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