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營環罰(2019)082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其申請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南充市生態環境局、營山縣鴻景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川1322行審20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營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查明,2018年12月,營山縣環境保護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被執行人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或使用。2019年8月12日,營山縣環境保護局向被執行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被執行人未在指定的時間內提出聽證申請。2019年8月20日,營山縣環境保護局作出了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停止建設,罰款拾萬零貳仟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2019年8月21日,該局向被執行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3月31日,南充市生態環境局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被執行人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環境行政案件立案登記審批表、詢問筆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回證等證據在卷佐證。
另查明,2019年下半年,縣級進行部門機構改革,隨后環保系統垂直改革,原營山縣環境保護局更名為南充市營山生態環境局,明確為南充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
判決結果
一、準予執行《營山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營環罰(2019)082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責令被執行人營山縣鴻景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繳納罰款人民幣拾萬零貳仟元(102000.00元)。逾期未履行,則依法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洛陽
人民陪審員任曉琴
人民陪審員張尚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方鵬
書記員王小軍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