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麻某因與被上訴人付某、內蒙古賽赫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赫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內0402民初23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麻某與付某、內蒙古賽赫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4民終3130號
判決日期:2019-08-14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情況
麻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賽赫公司給付付某工資,由賽赫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麻某自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間受雇于賽赫公司,賽赫公司在承建306線、赤新線和高速互通道路兩側綠化工程時,委派麻某帶領付某施工,并由賽赫公司負責記工及監(jiān)督工程質量和進度。因此,麻某出具欠條是職務行為,麻某沒有向付某支付勞務費的義務。一審罔顧事實,在賽赫公司沒有提供證據情況下,認定麻某與賽赫公司是承包關系錯誤。懇請查明事實,支持麻某上訴請求。
付某答辯稱,1、付某不知曉麻某與賽赫公司是承包還是勞務、勞動關系。但麻某對外介紹自己是賽赫公司人員,且付某為賽赫公司承建的綠化項目提供了勞務;2、如賽赫公司與麻某是勞動關系,賽赫公司應為麻某從事的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是承包關系,賽赫公司將綠化工程發(fā)包給沒有資質的麻某,應承擔連帶責任。
賽赫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麻某無權上訴請求賽赫公司承擔責任。
付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賽赫公司、麻某立即給付勞務費4600元,并承擔此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期間的銀行利息(利率執(zhí)行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賽赫公司、麻某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麻某找付某做綠化,欠付某勞務費5300元,麻某為付某出具欠條一枚,內容為“欠2017年付某赤新線澆水工資伍仟叁佰整(5300.00)2018年2月16日麻某”。此款經付某多次索要,未果。為此,付某訴至一審法院,訴請同前。
賽赫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間共向麻某支付人工費22萬元,麻某對此予以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債務應該清償。麻某欠付某勞務費5300元屬實,有麻某為付某出具的欠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付某要求麻某給付勞務費5300元及要求自起訴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guī)定,麻某稱其系賽赫公司的職工,其為付某出具欠條系職務行為的主張,賽赫公司不予認可,麻某亦未提供相應證據,對麻某的該主張不予支持;故付某要求賽赫公司給付勞務費的主張,依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麻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付某勞務費5300元,并自2019年4月3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駁回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本院予以直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麻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陸廣華
審判員李國輝
審判員牛占龍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劉立立
判決日期
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