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姜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8)云0114民初335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姜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執行依據合法有效、執行主體明確、執行內容具體,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執行
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姜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114執1576號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限定其立即在2020年6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責令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也未申報財產。本院將其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統一向全社會公布。
本院執行中,被執行人經我院五項查詢之后(銀行、土地、工商、房產、車輛),查詢下來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通過網絡扣劃被執行人名下賬號余額共計1671.57元,該款項對付申請人后,本案剩余案款35905.43元無可供執行財產,另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已被我院依法網絡凍結。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時表示被執行人目前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并據此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上述事實,有財產查詢反饋信息表、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委托執行函、約談筆錄、執行過程中相關材料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興輝
審判員李世民
審判員司馬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繼學
書記員張云福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