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拇指公司)與被告姜軍、張仲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張仲兵的起訴,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后,被告姜軍申請追加張仲兵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并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姜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仲兵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姜軍、張仲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云0114民初3355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費835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退回人工費36800元及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2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承包了位于昆明市呈貢區斗南國際根藝家居博覽城內裝飾工程。承包后為了有利于工程的順利進行,2015年8月9日,原告又與被告姜軍簽訂了《內部責任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姜軍負責此工程的施工事宜,《內部責任施工承包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乙方按工程結算價款的1%上交甲方管理費。第三項規定不論何種緣故,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從發包人收取工程款,否則甲方除追回工程款外另按乙方私自收取工程款的20%罰款,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兩被告又做管理此項目,施工進行了部分后,2016年1月29日原告與云南壹彩根藝有限公司簽訂了《解除施工合同協議》,此項目停止了施工,進行了結算,工程款共計835000元,此款項已經被被告姜軍、張仲兵收取。參與此項目施工的何小紅、黃立春、牛躍興、牛志兵、何權周、梁艷慧因勞務報酬一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判令原告向此六人支付勞務報酬36800元,并承擔訴訟費1200元,此36800元包含在被告所收取的工程款中,并且此六人也是由被告招聘的人員。由于36800元的勞務費已經由被告收取,因此被告應當向原告退還36800元,還應向原告賠償損失。
被告姜軍答辯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姜軍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下:被告姜軍沒有施工資質,內部分包責任協議屬于施工掛靠的合同,是無效的,約定也是無效的,本案當中實際管理涉案工程的只有被告姜軍,張仲兵是姜軍以原告的名義雇傭的工程勞務的包工頭;原告授權的被告姜軍和云南壹彩公司簽訂的解除施工的合同協議明確了工程的結算價是835000元,但是收取的工程款就是535000元,截止目前,仍然有300000元的工程款沒有收回,原因是原告沒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內部責任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以原告的名義向云南壹彩公司追索;姜軍已經把工人的工資支付給了張仲兵,在審理六個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姜軍把和這6個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原件交給了原告,原告沒有提交,二審法院才沒有認定原告支付工人工資的事實,這個是原告自身管理上的失誤,和姜軍沒有關系;原告從始至終都沒有參與過施工,也沒有為合同支付過任何的費用,管理費的約定是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告要求支付管理費的訴求不應該得到支持;人工費36800元,被告姜軍已經支付給了勞務包工頭張仲兵,被法院判決承擔支付是因為原告沒有當庭提交證據,和姜軍無關,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進行返還;而且截止到目前,整個工程的工程款還有300000元沒有支付;損失1200元的訴訟費敗訴的過錯本身就是由原告自身造成的,就應該由原告自己承擔,而且在二審的600元訴訟費,本來就是被告姜軍自己墊付的,原告也沒有付。
被告張仲兵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在答辯期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在舉證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材料及書面質證意見,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以及辯論的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能否證明其觀點,于后評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28日,姜軍代表大拇指公司與案外人云南壹彩根藝文化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云南壹彩根藝文化有限公司將位于斗南花花世界2號館工程的斗南國際根藝家具博覽城內裝飾工程承包給大拇指公司。2015年8月9日,大拇指公司(甲方)與姜軍(乙方)簽訂《內部責任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其從云南壹彩根藝文化有限公司承包的上述裝飾工程承包給乙方;承包方式為:在甲方對項目管理總的監控下,由乙方嚴格按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承包范圍,組織施工人員或勞務承包隊伍、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并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采購項目施工所需材料和設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和包次性驗收;工程價款約定為暫20000000元,乙方按照工程結算價款的1%上交甲方管理費。2015年8月29日,姜軍以大拇指公司名義與張仲兵簽訂《施工勞務合同》,約定將上述裝飾工程中頂面、墻面、膩子粉、乳膠漆、頂面噴涂灰色乳膠漆承包給張仲兵施工。2016年1月29日,姜軍代理大拇指公司(乙方)與云南壹彩根藝文化有限公司(甲方)簽訂《解除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解除雙方于2015年7月2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同意將乙方已經裝修的工程量按照工程款總估價83.5萬元一次性打包交給甲方,并約定協議簽訂后三日內甲方支付工程款400000元給乙方,施工過程中,甲方已先后支付135000元工程款給乙方,合計支付535000元,乙方收到該工程款后三天內將工程現場完全交還甲方,剩余工程尾款300000元作為質保金預留在甲方,乙方應將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完全移交給甲方,并配合核查正確后,在2016年4月30日前,甲方一次性將工程尾款全部支付給乙方。另查明,姜軍已經收到上述《解除施工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535000元工程款。還查明,本案涉案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案外人何權周、何小紅、牛志兵、梁艷慧、黃立春、牛躍興六人為該工程提供了室內刮白灰、刷涂料的勞務,該六人因勞務費未被支付與大拇指公司發生糾紛,本院經審理依法以(2017)云0114民初1199號、1200號、1201號、1202號、1203號、12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大拇指公司向該六人共計支付勞務報酬36800元,大拇指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姜軍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36800元;
二、駁回原告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9元,由被告姜軍負擔777元,由原告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麗華
人民陪審員尹紹
人民陪審員尹榮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秋蓉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