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權周訴被告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拇指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何權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小進,被告大拇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鄒世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何權周與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大拇指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云0114民初1201號
判決日期:2017-10-26
法院: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何權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8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負責斗南國際根藝家具博覽城內(nèi)的裝飾工程,2015年中秋節(jié)前,經(jīng)工人張仲兵的介紹,原告到被告的工地從事室內(nèi)刮白灰、涂料等工作,歷時一個月,該裝飾工程結束后,被告并未及時支付原告的工程款,而是以各種理由拖欠原告工程款,久拖不決,直至2016年1月9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以農(nóng)民工工資表的形式給被告結算工程款,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6800元,之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是借故推辭,拒不支付,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特向法院提起訴。
被告大拇指公司辯稱,我公司負責斗南國際根藝家具博覽城內(nèi)的裝飾工程,但是原告提交的農(nóng)民工工資表不是公司開具的,上面的印章不是公司的印章,工資表上沒有負責人姜軍的簽字,被告從來沒有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工資表上使用公司的任何印章,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工資結算單,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屬于偽造。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是否為被告公司提供相應的勞務,被告應否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農(nóng)民工工資表真實、合法,與本案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大拇指公司提交的公司印章證明材料復印件、大拇指公司與云南壹彩根藝文化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以及陳劍雄、王靜出具的證明表,公司印章證明材料復印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欲證實被告公司使用的印章樣式,真實、合法,但并不足以反駁原告的主張,陳劍雄、王靜出具的證明表欲證明原告并未在被告工地參與施工,但該證明表屬于證人證言,陳劍雄、王靜并未出庭接受質(zhì)詢,該證據(jù)不具備相應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大拇指公司與云南壹彩根藝文化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大拇指公司負責斗南國際根藝家具博覽城內(nèi)裝飾工程,原告何權周、何小紅(另案起訴)等人為大拇指公司提供室內(nèi)刮白灰、刷涂料的勞務,大拇指公司項目負責人姜軍出具斗南國際根藝家具博覽城內(nèi)裝飾工程展示大廳涂料組農(nóng)民工工資表,載明原告何權周(6800元)、何小紅(另案起訴)等人的工資,并加蓋“云南大拇指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斗南國際根藝家具博覽城內(nèi)裝飾工程項目專用章”的公章
判決結果
由被告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nèi)向原告何權周支付勞動報酬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云南大拇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普熙
人民陪審員王順才
人民陪審員趙健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智楠
判決日期
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