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訴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某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被告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陜0927民初19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安康市中級人民作出(2021)陜09民轄終22號民事裁定,裁定維持本院裁定。因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某某,被告江西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牛新立承攬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927民初1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鎮坪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下欠的工程款2089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08990元為基數,按月息1.5分計算,自2019年10月2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原告委托律師費12500元由被告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XX路XX鎮高速LJ-18合同段建設工程,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5日簽訂一份《梁板架設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項目部將所承包合同段中的同車壩大橋、三坪大橋箱梁架設施工勞務分包給原告承包。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后,雙方于2019年10月26日進行結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398221元,其中含工人工資159230元,被告承諾當天支付工人工資,下余款項給原告出具了欠條,欠條載明:“被告項目部欠牛新立工程款238991元,于2019年10月支付100000元,下余138991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未付,按月利率1.5分計算違約金;牛某某為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欠條出具后,被告當天并未支付工人工資,而是此后陸續支付完畢,欠條上下欠的工程款也僅支付30000元,余款208991元至今未付。
被告江西某某公司對原告承包案涉工程的事實無異議,辨解稱,2019年10月26日原、被告經結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238991元,后被告陸續支付189230元,現只欠原告工程款49761元。對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及律師費由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梁板架設勞務承包合同》、XX路XX鎮項目LJ-18標施工驗收中期結算單、銀行付款明細3份、民事訴訟委托代理合同、繳費發票,被告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4份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評析、認定如下:
1.原告提供的江西某某第七工程分公司平鎮高速公路LJ-18標項目部明細分類賬,證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91508元。被告認為該賬務不全,且雙方未簽字,但承認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91508元。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確認,但對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91508元的事實予以確認;
2.原告提交的欠條一份,證明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6日進行結算,被告承諾當天支付原告工人工資159230元,下欠工程款238991元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但被告當天并未支付工人工資,而是此后陸續支付完畢。欠條上下欠的工程款僅支付30000元,余款208991元至今未付。被告對該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雙方只進行了中期結算,不清楚欠條確認的金額如何形成的,被告現只欠49761元。本院認為,根據被告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被告分別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1日支付工人工資9230元、100000元、50000元,于2020年8月29日支付工程款30000元,共計189230元,該款項包含在已付的491508元之內。結合原、被告認可的案涉工程總價款700499元及被告已付491508元的事實,能夠相互印證原告的上述證明目的成立,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辯解現只欠原告工程款49761元的意見不予采納;
3.原告提交的2020年11月7日協議書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8991元在2020年11月還未支付,被告的關聯公司某某集團欲在雙達公路建設項目上代扣,以抵銷被告下欠原告款項。被告表示對該事項不知情。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平鎮高速公路LJ-18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系被告江西某某公司下設的臨時機構。2018年11月15日,項目部(甲方)與原告牛某某(乙方)簽訂《梁板架設勞務承包合同》,約定項目部將一工區范圍內梁板架設工程交由牛某某施工。合同對工程范圍、承包方式、工作內容、工程價款及計量方法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工人完成了施工。2019年10月26日,雙方進行工程款結算,項目部承諾于當天支付工人工資159230元,下余工程款238991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項目部尚欠牛某某工程款238991元,于2019年10月支付100000元,余款138991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全部付清。如到期未付,按月利率1.5分計算違約金,牛某某為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欠款單位承擔”。但被告當天并未支付工人工資,此后分別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1日支付工人工資9230元、100000元、50000元,共計159230元。于2020年8月29日支付欠條上下欠的工程款30000元,余款208991元至今未付。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亦認可案涉工程總價款為700499元,被告已付491508元。
另查明,原告牛某某無建筑施工資質。因本次訴訟,原告與陜西某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民事訴訟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師代理費125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牛某某支付工程下欠款208991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月利率15‰計算,其中本金70000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本金138991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牛某某律師代理費12500元;
三、駁回原告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前述一、二項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22元,由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春苗
審判員劉曉慶
人民陪審員周賢銀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姚嫚利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