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郭學文與被執行人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生效的(2021)陜0927民初120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內容,責令被執行人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郭學文給付勞務費57751.00元,向本院交納執行申請費766.00元。被執行人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主動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至此,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基于執行依據的權利全部得到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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