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牛新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鎮坪縣人民法院(2021)陜0927民初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慶龍、被上訴人牛新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澤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牛新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9民終940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路橋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駁回牛新立要求路橋公司承擔違約金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牛新立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2018年11月15日路橋公司與牛新立之間簽訂了《梁板架設勞務承包合同》,2019年10月26日雙方辦理了中期結算單,路橋公司出具了238991元的欠條。一審法院認定合同自始無效,欠條應屬合同附加的結算條款,違約條款也應無效。
牛新立辯稱,1.牛新立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所有工程項目,路橋公司與牛新立進行了結算,沒有承包新的工程,前期工程也不存在修復、返工事宜,現在已經通車,證實牛新立已將工程交付使用;2.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無效,但雙方進行了工程款的結算,欠條約定路橋公司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應當支付違約金。
牛新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路橋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2089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08990元為基數,按月息1.5分計算,自2019年10月2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牛新立委托律師費12500元由路橋公司承擔;3.訴訟費用由路橋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路橋公司平鎮高速公路LJ-18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系路橋公司下設的臨時機構。2018年11月15日,項目部(甲方)與牛新立(乙方)簽訂《梁板架設勞務承包合同》,約定項目部將一工區范圍內梁板架設工程交由牛新立施工。合同對工程范圍、承包方式、工作內容、工程價款及計量方法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牛新立組織工人完成了施工。2019年10月26日,雙方進行工程款結算,項目部承諾于當天支付工人工資159230元,下余工程款238991給牛新立出具了欠條,內容為:“項目部尚欠牛新立工程款238991元,于2019年10月支付100000元,余款138991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全部付清。如到期未付,按月利率1.5分計算違約金,牛新立為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欠款單位承擔”。但路橋公司當天并未支付工人工資,此后分別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1日支付工人工資9230元、100000元、50000元,共計159230元。于2020年8月29日支付欠條上下欠的工程款30000元,余款208991元至今未付。
一審庭審中,牛新立、路橋公司雙方亦認可案涉工程總價款為700499元,路橋公司已付491508元。
另查明,牛新立無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因本次訴訟,牛新立與陜西振康律師事務所簽訂了《民事訴訟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師代理費12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路橋公司將其承包的平鎮高速LJ-18合同段建設工程中的同車壩大橋、三坪大橋箱梁架設工程勞務發包給牛新立施工,雙方因此引起的糾紛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故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涉工程相關事項發生在牛新立與項目部之間,項目部系路橋公司設立的臨時機構,其對外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路橋公司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上述規定,本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牛新立、路橋公司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案涉合同的效力問題;2、路橋公司應否支付牛新立工程款208991元;3、牛新立主張的違約金、律師代理費的問題。
焦點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工合同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路橋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項下的梁板架設項目分包給牛新立,牛新立無建筑施工企業資質,雙方訂立的《梁板架設勞務承包合同》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焦點2,《建工合同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牛新立、路橋公司雖未提供案涉工程驗收的相關資料,XX鎮XX公路已于2020年8月28日通車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應視為案涉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庭審中,牛新立、路橋公司均認可案涉工程總價款為700499元,路橋公司已付491508元,故下欠工程款應為208991元。牛新立訴請路橋公司支付該款項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焦點3,牛新立、路橋公司在欠條中約定,如路橋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月利率15‰計算違約金,并承擔牛新立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一審法院認為,路橋公司逾期未付工程款已構成違約,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未超過法律規定,牛新立已提供證據證明因本次訴訟支出律師代理費12500元,故牛新立要求路橋公司支付違約金及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逾期違約金應按雙方欠條中約定的分期付款金額分別起算。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一、路橋公司向牛新立支付工程下欠款208991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月利率15‰計算,其中本金70000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本金138991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二、路橋公司支付牛新立律師代理費12500元;三、駁回牛新立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622元,由路橋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7元,由上訴人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效梅
審判員張燕
審判員劉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印)
書記員紀曉芳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