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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等財產保全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桂0311執保237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423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凍結被執行人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245598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凍結期間,非經本院許可,不得隱藏、轉移、轉讓、贈與、抵押、變賣、毀損查封、凍結、扣押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石育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莫燕菱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