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兆圓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謝小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陳立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桂林兆圓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0323民初600號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靈川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44054元;2、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156636.15元(以貨款144054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11日起按每月1.5%計至2021年1月31日);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專業從事生產銷售混凝土的企業,被告因承建靈川縣靈南靈北路改造工程向原告采購混凝土,與原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2017-02的《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書》,雙方對供貨方式、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原告現已按約定按質按量供貨完畢,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供貨期間,由被告工作人員張麗瓊每月均與原告對賬。被告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向原告采購的混凝土數量合計為2318立方米,貨款合計為764054元。截至2018年2月13日,被告已付貨款620000元,尚欠144054元。此款經原告多次催款無果,故原告提起訴訟。
原告為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證明原、被告簽訂了合同,雙方對供貨方式、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對賬單(2016年12月-2017年10月)、對賬函、回款對賬單、《貨款催收函》。證明被告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向原告采購的混凝土數量合計為2318立方米。貨款合計為764054元,截止2018年2月13日,被告已付貨款620000元,尚欠原告貨款144054元,及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貨款的事實;3、民事裁定書、保全費收據、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保費發票、訴訟保全保險保單。證明原告為實現債權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支出了保全費2023.45元、保險費500元,屬于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必要合理性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欠原告貨款是事實,但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庭予以調整。
被告為其辯稱未提供書面證據。
經過開庭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證據1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減少,證據3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保費500元由被告承擔沒有法律依據,不應由被告承擔。
綜合全案證據和庭審筆錄,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系專業從事生產銷售混凝土的企業。被告因承建靈川縣靈南靈北路改造工程向原告采購混凝土,與原告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書》,合同對工程地點、訂貨與發貨方式、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原告按約定供貨完畢后,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供貨期間,被告工作人員張麗瓊每月均與原告對賬。經原、被告對賬確認被告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向原告采購的混凝土數量為2318立方米,共計貨款764054元(其中:2016年12月為314883元、2017年1月為87769元、2017年3月為164168元、2017年4月為93784.5元、2017年5月為23446.5元、2017年6月為11929元、2017年7月為66054元、2017年10月為2020元)。被告于2017年1月向原告支付貨款120000元、2018年2月支付貨款500000元,已付貨款共計620000元,尚欠貨款144054元。此款經原告多次催款無果,故原告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桂林兆圓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144054元、違約金43216.2元,共計187270.2元;
二、駁回原告桂林兆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905元、保全費2023.45元,共計4928.45元,由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桂林兆圓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墊付,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在履行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桂林兆圓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810元[收款單位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16,開戶行:農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天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唐榮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蘇倩
書記員蘇依妮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