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文智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21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元與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麗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與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7民初10177號
判決日期:2021-07-20
法院: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74254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欠付之日起以欠付金額為基數按月息2%分段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時止的資金利息;3.判令本案的訴訟、保全、保函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16日,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因承建“合川區人民醫院二期”建設項目需要與原告簽訂《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按照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但被告卻未能如約履行全部付款義務。截至2020年10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貨款742546元。上述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案涉買賣合同約定如發生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案涉合同簽訂地點為合川區釣辦處黑巖村八社五府攪拌站內,故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案涉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具狀貴院,請求貴院判如所請。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明確第二項訴訟請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從2018年7月15日起以942546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計算至2018年12月25日;從2018年12月26日起,以742546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計算至付清時止。
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1.被告的合同與原告的合同不一致,因合同版本為原告提供,應以被告提供的合同為準;2.根據合同第5.2條約定,因被告尚未與業主方進行結算,原告主張支付貨款的條件尚未成就;3.原、被告雙方未進行結算,因此無法確定被告是否還應向原告支付貨款;4.鄒為均、陳東、蔣義等人均無權代表被告進行結算、簽收材料或進行價格調整,上述人的行為對被告沒有約束力;5.即使認定上述人員的結算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本院審理查明: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因承建“合川區人民醫院二期”建設項目需要,與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由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制作《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一式伍份并加蓋簽章,送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簽章后,被告公司再將其中一份合同返回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
合同簽訂后,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向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的建設項目供應的混凝土等貨物,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分別于2017年8月18日、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18日、2018年3月16日、2018年12月25日向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給付了材料款共計2924626元。
另查明,蔣義于2017年6月30日在使用方核對處簽字確認了1份《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商品砼結算清單》,結算金額為517470.50元,鄒為均分別于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27日、2018年1月27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27日在使用方核對處簽字確認了8份《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商品砼結算清單》,結算金額分別為521237.00元、413238.00元、566274.50元、382646.00元、223760.00元、793425.00元、92500.00元、156621.00元。
再查明,陳東于2017年9月20日在《關于上調產品價格的函》上簽字“已收到陳東2017.9.20”,鄒為均在2017年12月27日的《關于上調產品價格的函》上簽字“收到,確認此價格,鄒為均”。黃蕓、陳東、蔣義、鄒為均在《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發票簽收表》上簽收了單位名稱為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的發票共計8張,蔣義簽收的重慶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抵扣聯。
上述事實,有《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送貨單、《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商品砼結算清單》、《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發票簽收表》、重慶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抵扣聯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42546元并支付資金利息(以942546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期間的資金利息,應以742546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時止的資金利息);
二、駁回原告重慶五府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25.46元,減半收取5612.73元,由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保全申請費4770元由被告廣西桂林地建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文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銀華
書記員劉詩綺
判決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