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驍薦園林公司)與被告梁龍君、鄒義新、劉福興、張輝進,第三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寶圣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寶圣湖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驍薦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覃小渝、楊璐,被告梁龍君、鄒義新,第三人寶圣湖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福興、張輝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鄒義新,劉茂才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12民初7367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驍薦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外墻改造工程款88958.04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費(以88958.04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8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訂立《施工工程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接重慶市渝北區寶圣湖街道三亞灣市場A15幢外墻立面改造工程,工程包干總價106萬元,由原告墊資在重慶市渝北區寶圣湖街道辦事處見證下施工。工程自2018年11月19日進場至2019年5月9日竣工驗收合格,已交付被告使用。按合同約定,被告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3個月內支付扣付質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但遲至今日,經原告再三催收,被告仍欠付工程款88958.04未支付,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綜上所述,原告、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原告墊資施工的項目已竣工驗收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應按約支付工程款。被告拒不付款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被告梁龍君辯稱,梁龍君沒有與原告簽訂施工合同,不同意向被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鄒義新辯稱,鄒義新沒有與原告簽訂施工合同,不同意向被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劉福興、張輝進未作答辯。
第三人寶圣湖街道辦事處述稱,外墻整改由第三人組織實施,每位業主應承擔的費用亦是由第三人根據合同約定計算出來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舉示的產權信息、邀標書、三亞灣市場立面改造工程業主參會簽到冊、渝北區人民政府寶圣湖街道辦事2018年11月2日會議紀要、三亞灣A15幢立面整治招投標會議評審小組成員簽到表、三亞灣A15幢立面整治招投標會議企業代表簽到表、三亞灣A15幢立面整治招投標開標會會議紀要、三亞灣市場A15幢外立面改造工程項目招標順序表、施工工程合同、單位(子單位)工程開工報告、重慶市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三亞灣市場A15幢外立面改造工程業主自籌明細表、工程款催款公告等,因與原件核對無異或能與其他證據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梁龍君、鄒義新、劉福興、張輝進系重慶市渝北區回興街道金石大道456號A15幢權利人。其中梁龍君房屋建筑面積87.82㎡、鄒義新房屋建筑面積87.82㎡、劉福興、張輝進房屋建筑面積114.62㎡。
2018年10月,三亞灣市場A15幢業主代表小組在重慶市招投標網上對三亞灣市場A15幢外立面改造工程進行邀標,對邀標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載明:資金來源:區政府補助49%,其余業主自籌。工程由中標單位墊資實施。還約定了工程資金支付的方式等。
2018年11月2日寶圣湖街道辦事處組織A15幢業主召開了業主代表大會,對外立面改造工程進行決議。該幢超過總人數2/3以上且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參加了上述表決大會。與會人員一致推選廖良平、王英、廖守瓊等作為業主代表,投票選出施工單位。
2018年11月13日,由寶圣湖街道辦事處及三亞灣A15幢業主代表選出驍薦園林公司承接案涉外立面改造工程。同年11月18日,以寶圣湖街道三亞灣A15幢業主代表小組為甲方、驍薦園林公司為乙方,寶圣湖街道辦事處為丙方(見證方),簽訂了《施工工程合同》,約定乙方承包三亞灣市場A15幢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包干總價106萬元。施工時間為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月19日。簽訂合同時,乙方向甲方交履約保證金100000元。丙方負責聘請監理公司,由監理公司對整個施工過程進行安全、質量監管,監督甲乙雙方履約情況。工程款支付方式:銀行轉賬。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15日內,甲方將無息退還乙方履約保證金100000元。整個工程由施工單位墊資實施。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甲方憑乙方提供的稅務發票在10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50%,在工程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支付工程款的45%,余5%工程款作為質保金,待保修期滿(保修期1年)無質量問題后支付完畢。合同還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廖良平、王瑛、廖守瓊等業主代表在合同尾部“甲方代表處”簽名,驍薦園林公司、寶圣湖街道辦事處分別在乙方、丙方處蓋章。
合同簽訂后,驍薦園林公司按約進行了A15幢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施工。該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開工,于2019年5月9日竣工驗收合格。
庭審中,驍薦園林公司舉示了《三亞灣市場A15幢外立面改造工程業主自籌明細表》,該明細表由寶圣湖街道辦事處提供。明細表載明梁龍君應分擔的工程款為19109.84元、鄒義新應分擔的工程款為19109.84元、劉福興、張輝進應分擔的工程款為24941.59元。明細表還對每戶業主應承擔的款項進行了說明:1.A15幢外立面改造工程合同價為1060000元,招標控制價為1119972.76元。2.業主自籌總額=合同價-政府補貼(招標控制價49%)=511213.3476元;3、業主自籌單價=業主自籌總額/業主房屋產權總面積=511213.3476元÷2349=217.602412元。業主個人自籌額=業主自籌單價×業主房屋產權面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梁龍君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外墻改造工程款19109.84元;
二、被告鄒義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外墻改造工程款19109.84元;
三、被告劉福興、張輝進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外墻改造工程款24941.59元;
四、駁回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43.13元,由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19.13元,被告梁龍君負擔460元,被告鄒義新負擔460元,被告劉福興、張輝進負擔6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雷春嵐
人民陪審員周梁群
人民陪審員李維林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彭洪亮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