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建印、廖守萍、代靖、蘇代奎、李存勇,第三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寶圣湖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代靖李存勇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12民初25567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外墻改造工程款345349.6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0萬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原、被告訂立重慶市渝北區寶圣湖街道三亞灣市場A16幢外立面改造《施工工程合同》,約定工程總包價102萬元,在第三人見證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付工程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楚侖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