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四平市正邦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雙遼市恒源興業糧油貿易有限公司、黃井臣、劉喜榮、黃艷澤、第三人吉林達通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四西
民二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法定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因第三人吉林達通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未按協助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本院依法裁定第三人吉林達通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對其擅自處分已凍結的款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本院已依法扣劃了第三人吉林達通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84萬元,并在扣除執行費10800元后全部發放給申請執行人,綜上,(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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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達通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
四平市正邦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雙遼市恒源興業糧油貿易有限公司、黃井臣、劉喜榮、黃艷澤、第三人吉林達通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結案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