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飛鵬訴被告太原市智通普明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刑安定、賈育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馮飛鵬與太原市智通普明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晉0521民初284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沁水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向原告支付第三人到期工程款64萬元及利息62105元(自2017年1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第三人向原告借款糾紛一案,經沁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后作出的(2016)晉05民終106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與第三人曾簽訂合同協議書,現第三人對被告享有到期債權,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對被告的到期債權,已損害原告的債權實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住所地為太原市××區(q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特提起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太原市智通普明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柴照祥
人民陪審員劉躍進
人民陪審員霍曉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浩
書記員梁凱悅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