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誠博遠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夢想著陸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想著陸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華誠博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海玲,被告(反訴原告)夢想著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夢想著陸廣告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33702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誠博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28933.95元及違約金(以328933.9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二倍計算,自被告主張的施工完畢日期2017年4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1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將北京市家樂福方莊店中央空調末端系統改造工程交由原告承接,工程地點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方莊芳城園二區15號家樂福超市,工程承包范圍為中央空調末端系統水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所需主材的供應(水管道、閥門及保溫),風機盤管設備。工期總日歷天數59天,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簽約合同價格為1720000元,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為簽約生效后3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5%即602000元,工程進度至50%,付合同總價的35%即602000元,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付合同總價的25%即430000元,竣工驗收完成1年后10日內,付清余款合同總價的5%即86000元。截至2016年8月9日,原告僅收到工程款共計1204000元,被告尚欠剩余工程款未予支付。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告現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夢想著陸公司辯稱: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駁回。事實與理由:一、被答辯人沒有完成全部工程量,答辯人有權拒絕付款。被答辯人對于《報價說明》中的中央空調換熱系統的全部工程內容均未施工,包括一層熱力主管道的拆除;一層熱力主管道的保溫安裝;熱力主管道壓力調試。二、整個工程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不成就。《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第四條約定合同簽約生效后3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5%,即602000元。工程進度至50%付合同總價的35%,即602000元。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付合同總價的25%,即430000元。竣工驗收完成1年后10日內,付清余款合同總價的5%,即86000元。由于簽訂合同后,被答辯人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及存在瑕疵履約等問題,導致工程沒有進行竣工驗收,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條件不成就,答辯人無付款義務。三、整個工程施工嚴重超期。并且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存在大量的工程質量問題,出現問題后被答辯人也沒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等,給答辯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和增加相應支出。《報價說明》中,地下一層至屋面五組空調立管的拆除及安裝,實際于2016年11-12月施工,超出工期約定。而且,在施工該工程內容時,也僅僅是與熱管連接上了,與冷管沒有連接。遺留的這部分連接熱管的工程內容是在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20日完成的。同時,更換空調立管時,樓頂沒有做防水,造成樓下三層聚點串吧的廚房泡水,設備、食材被泡,損失3萬元。焊接完成后,沒有清洗管道或清洗管道不徹底,造成電焊機的焊渣進入水循環系統,堵住空調殼管,造成2臺空調室外機(即主機)損壞。2016年7月,被答辯人施工的家樂福生鮮區空調末端試運行,燒毀17臺風機盤管和燒毀生鮮區1000平方米的空調線路。被答辯人僅更換了17臺電機,風機盤管沒更換,空調線路沒修。所用于更換的電機是拆掉本合同項下購置的風機盤管的電機,即是用答辯人的錢更換的電機。答辯人于2017年7月自行委托第三方進行空調線路恢復,花費49833元。此外,被答辯人的施工質量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改造后的空調冷凝系統與原有舊管連接不牢固,或者有堵,冷凝水從接口處漲裂或者爆管,每個月發生2-3次,最嚴重的一次是泡毀家樂福價值2萬多元的保健品。被答辯人施工時沒有將全部閥門換新,2018年5月答辯人自行更換了20多個閥門,價值6600元。四、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沒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起算點也毫無根據。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理由請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基于華誠博遠公司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夢想著陸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要求:1.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經濟損失106433元;2.反訴費用由被反訴人負擔。
華誠博遠公司對夢想著陸公司提出的反訴請求辯稱: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所提供的證據與案涉合同即答辯人施工范圍無關,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全部反訴請求。具體答辯如下:一、案涉工程完工至今,答辯人從未收到被答辯人任何因質量問題而要求維修的通知,現案涉工程的質保期均已屆滿,被答辯人無權主張質量責任問題。按照被答辯人在反訴狀中的所述,《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的施工內容于2017年4月20日完工并移交使用,根據合同約定質保期為一年,即工程質保期于2018年4月19日已經屆滿。《補充協議》于2016年11月15日完工并移交使用,根據合同約定的質保期為一年,即工程質保期于2017年11月14日已經屆滿。在此期間,被答辯人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質量問題,亦未按照《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第15.4.3條、15.4.4條的約定,向答辯人提出書面通知要求修復。因此,本案中被答辯人提出質量問題的主張已經超過質保期,該主張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二、被答辯人提出的具體質量問題均不屬于答辯人的施工范圍,亦不在造價鑒定范圍之內,與本案無關。而且,也不能證明被答辯人有實際損失。1.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明質量問題及質量損失的證據,答辯人已經提交了書面質證意見,簡而言之,答辯人的施工范圍不包括線路/電路、不包括空調主機、不包括支管道、不包括室外機進口端(詳見《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附件報價明細表),而且,鑒定人進行造價鑒定的工程范圍也不包括該部分工程及材料。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具體質量問題與答辯人施工無關,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2.退一步講,假設有質量問題,被答辯人也未能提供實際損失為106433元的證據,僅提供了一份轉賬憑證,答辯人也不予認可。三、被答辯人無權就供暖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工程提出質量問題,其不是《補充協議》的簽訂主體,請求駁回該部分起訴。《補充協議》的簽訂主體為北京德瑞宏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瑞宏泰公司),答辯人無權就該協議約定的工程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提出任何異議,根據合同相對性規則,被答辯人主體不適格。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反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駁回起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雙方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3月7日,華誠博遠公司向夢想著陸公司發出《方莊家樂福空調系統改造報價概算明細表》及《報價說明》。其上載明報價范圍包括空調系統和中央空調換熱系統,并備注報價不含空調設備的動力配管配線、空調設備及熱力站機房、空調設備所連接的通風管道。
2016年5月18日,發包人夢想著陸公司與承包人華誠博遠公司簽訂《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雙方約定工程名稱為北京市家樂福方莊店中央空調末端系統改造,工程地點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方莊芳城園二區15號家樂福超市,工程承包范圍包括中央空調末端系統水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所需主材的供應,風機盤管設備。計劃開工日期2016年5月16日,計劃竣工日期2016年7月15日,工期總日歷天數59天。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工程保修期限壹年。簽約合同價為1720000元(詳見報價附件),付款方式:合同簽約生效后3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5%,即602000元;工程進度至50%付合同總價的35%,即602000元;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付合同總價的25%,即430000元;竣工驗收完成1年后10日內,付清余款合同總價的5%,即86000元。雙方亦約定:14.1竣工結算申請: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14.2竣工結算審核:14.2(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14.3最終結清:14.3.1最終結清申請單:(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后七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4.4.2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15.4保修。15.4.1保修責任: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施工過程中,夢想著陸公司向華誠博遠公司支付工程款1204000元。華誠博遠公司分別于2016年6月12日、2016年8月5日向夢想著陸公司開具金額合計1204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案件審理中,經華誠博遠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北京國融興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對位于北京市家樂福方莊店中央空調末端系統改造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020年8月4日,鑒定機構作出GRZS519ZJ-094JD028鑒定意見書,鑒定工程總造價為1257899.75元。后因華誠博遠公司提出書面異議,鑒定機構作出GRZS519ZJ-094JD028(G)鑒定意見書,將鑒定結論修訂為:1.已簽字的工程量確認單部分工程總造價為768346.63元;2.竣工圖中增加的項目1022897.83元。后華誠博遠公司、夢想著陸公司分別提出鑒定異議書,夢想著陸公司亦申請鑒定人出庭。因鑒定人出庭陳述部分鑒定材料未經質證,故本院要求鑒定機構出具補充鑒定意見。2021年1月29日,鑒定機構作出GRZS519ZJ-094JD028(G2)鑒定意見書,鑒定造價為:1.已簽字的工程量確認單部分工程總造價為768591.16元,包含風機盤管拆除、管道拆除、保溫拆除、管道保溫新作等內容。2.已簽字的施工圖紙中風機盤管工程總造價為458900.9元,包含風機盤管安裝。3.竣工圖中增加的項目305441.89元,包含軟接頭、放風閥、截止閥等內容。該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部分載明:“經鑒定人與當事人2020年12月18日現場核實,確定風機盤管為雙方在施工圖中簽字確認的工程量。軟接頭、支架、放風閥、閥門、電動閥壓力表等,為竣工圖中補充內容,但現場實際存在”。華誠博遠公司支付鑒定費26400元。庭審中,華誠博遠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無異議;夢想著陸公司對鑒定結論的第三項竣工圖中增加的項目305441.89元不予認可,主張竣工圖系華誠博遠公司單方制作,無其公司簽字確認。
庭審中,雙方均稱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和結算。夢想著陸公司主張涉案工程于2017年4月20日完工,晚于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經本院詢問,夢想著陸公司稱不主張工期延誤損失。華誠博遠公司主張涉案工程施工完畢即交付使用,并主張自2017年4月21日開始起算違約金。對此,夢想著陸公司不予認可,并主張華誠博遠公司沒有施工完畢,部分工程未達到付款條件。
庭審中,夢想著陸公司反訴要求華誠博遠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具體如下:1.空調線路恢復損失49833元。夢想著陸公司稱華誠博遠公司施工過程中在超市生鮮區空調末端試運行時將線路燒毀,其重新更換線路發生的費用。為證明其主張,夢想著陸公司提交《風機盤管控制線路改造合同》、驗收單、預算表、檢驗報告、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案佐證。2.漏水損失50000元。夢想著陸公司稱因華誠博遠公司更換空調立管漏水,導致聚點串吧漏水損失30000元,另導致家樂福價值20000元的保健品損失。為證明其主張,夢想著陸公司提交北京聚點偉業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的《4月23日聚點串吧財產損失報告》、照片在案佐證。3.更換空調閥門損失6600元。為證明其主張,夢想著陸公司提交其與北京盛世德利商貿中心簽訂的《空調設備維修服務合同》、《方莊陽光服裝市場有限公司2018年中央空調設備維修明細及報價》、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銀行業務回單在案佐證。對空調線路恢復損失49833元,華誠博遠公司不予認可,并主張其施工范圍不包括線路和電路。對漏水損失50000元,華誠博遠公司亦不予認可,稱財產損失報告上載明系因陽光市場清洗空調導致漏水,當時其已經撤場,且沒有支付損失的證據。對更換空調閥門損失6600元,華誠博遠公司不予認可,主張其負責主管道,更換的主機和支干管蝶閥不屬于其施工范圍。
另查,2019年6月13日,北京方莊陽光服裝市場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夢想著陸公司
判決結果
一、北京夢想著陸廣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28933.95元;
二、駁回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北京夢想著陸廣告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6234元,由北京夢想著陸廣告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1214元,由北京夢想著陸廣告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鑒定費26400元,由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200元(已交納);由北京夢想著陸廣告有限公司負擔132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柴海燕
人民陪審員趙英橋
人民陪審員張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董博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