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誠博遠公司)與被告北京德瑞宏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瑞宏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誠博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海玲,被告德瑞宏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德瑞宏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33704號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誠博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06473.92元及利息(以206473.9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二倍計算,自供暖日2016年11月15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26日,原、被告(被告原名稱為北京方莊陽光服裝市場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因原告在針對北京市家樂福方莊店中央空調系統改造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現方莊家樂福供暖管線嚴重腐蝕,并有漏、滲水情況發生,因此,原告在實施中央空調系統改造的項目施工過程中,一并開始實施供暖主管線的改造工程,工程內容為:供暖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合同工期為在不影響16年-17年供暖情況下,可適當調整,工期總日歷天數80天。簽約協議價為80萬元。付款方式:正常供暖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5%,留5%質保金,質保期一年。該工程竣工后,應被告要求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告開具了76萬元增值稅普通發票。現質保期限已經屆滿,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告現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德瑞宏泰公司辯稱: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駁回。1.同一工程內容重復約定在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補充協議》是基于對《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北京夢想著陸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想著陸公司與被答辯人簽訂)的補充。根據《補充協議》約定,工程內容:供暖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工程承包范圍:由泵房上水管循環主管線的供暖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所需主材的供應(管道、閥門及保溫)。該項約定與《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中的約定是重復的,即在《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附后的《報價說明》中的中央空調換熱系統,包括:一層熱力主管道的拆除;一層熱力主管道的保溫安裝;熱力主管道壓力調試。也就是說,整個《補充協議》約定的工程范圍是《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的一部分。2.被答辯人對于整個《補充協議》的內容,均沒有進行施工。在夢想著陸公司與被答辯人的《答辯狀》中,已經述及,《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附后的《報價說明》中的中央空調換熱系統,即本案中整個《補充協議》的內容,被答辯人均沒有施工。被答辯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款。3.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沒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起算點也毫無根據。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雙方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5月18日,發包人夢想著陸公司與承包人華誠博遠公司簽訂《中央空調系統改造合同》,雙方約定工程名稱為北京市家樂福方莊店中央空調末端系統改造,工程地點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方莊芳城園二區15號家樂福超市,工程承包范圍包括中央空調末端系統水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所需主材的供應,風機盤管設備。雙方亦約定:14.1竣工結算申請: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14.2竣工結算審核:14.2(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14.3最終結清:14.3.1最終結清申請單:(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后七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4.4.2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2016年7月26日,發包人北京方莊陽光服裝市場有限公司(2019年6月13日名稱變更為德瑞宏泰公司)與承包方華誠博遠公司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針對北京市家樂福方莊店中央空調系統改造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方莊家樂福供暖管線嚴重腐蝕,并有漏、滲水情況發生,經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就北京市家樂福方莊店供暖管線改造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補充協議:一、工程概況:1.在實施中央空調系統改造的項目施工的過程中,一并開始實施供暖主管線的改造工程。2.工程內容:供暖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3.工程承包范圍:由泵房上水管循環主管線的供暖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所需主材的供應(管道、閥門及保溫)。二、合同工期: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雙方擬定,在不影響16年-17年的供暖情況下,可適當調整,工期總日歷天數80天。三、質量標準及保修,遵循原中央空調系統合同執行。四、簽約協議價與付款方式:1.簽約協議價為800000元,詳見報價附件。付款方式:正常供暖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5%,留5%質保金,質保期一年。五、其它條款按原合同執行。
2017年1月12日,華誠博遠公司為北京方莊陽光服裝市場有限公司開具760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案件審理中,經華誠博遠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北京國融興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對位于北京市家樂福方莊店供暖管管道、閥門及保溫的拆除及安裝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020年8月4日,鑒定機構作出GRZS519ZJ-095JD027鑒定意見書,鑒定工程總造價為151946.9元。后因華誠博遠公司提出書面異議,鑒定機構作出GRZS519ZJ-095JD027(G)鑒定意見書,增加了東2室漏項等問題,將鑒定結論修訂為206473.92元。庭審中,雙方均稱對鑒定意見書無異議。華誠博遠公司支付鑒定費12280元。
庭審中,德瑞宏泰公司主張另案北京市家樂福方莊店中央空調末端系統改造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中不包含本案涉案工程的工程量。雙方均稱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和結算,亦未付款。華誠博遠公司主張涉案工程施工完畢即交付使用,并主張自供暖日2016年11月15日開始起算違約金。對此,德瑞宏泰公司不予認可,并主張華誠博遠公司沒有施工完畢,施工過程中系白天超市正常營業,晚上施工干活,2016年度至2017年度雖正常供暖,但最終完工時間為2017年4月20日
判決結果
一、北京德瑞宏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06473.92元;
二、駁回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97元,由北京德瑞宏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鑒定費12280元,由華誠博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140元(已交納);由北京德瑞宏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61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柴海燕
人民陪審員趙英橋
人民陪審員張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董博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