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與被告呂永、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2020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怡、被告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序華、吳應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永經傳票傳喚無正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與呂永、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326民初3540號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方訴稱,2017年7月31日,被告呂永以被告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代表的名義與原告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的經營者江俊云簽訂卷簾門施工協議書,約定將會澤縣大井鎮(zhèn)黃梨樹一期工程卷簾門制作安裝工程以包工包料176元/㎡的價格(如開小門,每道按500元計算)發(fā)包給原告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的經營者江俊云進行施工,工期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質量及保修期為一年,同時也約定了付款方式和工程量計算方式。原告依約安排工人進行施工,最終依約竣工。竣工后二被告推遲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洽談處理未付款事項,后經實地測量,確認原告施工工程量為2689.84平方米,共開小門75道,需支付工程總價款51萬余元,經結算扣除施工期間被告支付的款項,截至2018年2月12日,被告還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萬元,雙方對該筆款項作欠款處理,被告呂永寫下欠條一份,欠條載明“今欠江俊云會澤縣黃梨樹工程卷簾門工程款250000元,在2018年農歷五月初五前付清。備注下欠利息20000元。欠款人呂永。”欠條形成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利息和10000元的工程款,就遲遲不肯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項,還找各種理由拖延付款。原告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的經營者曾于2019年8月27日向會澤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會澤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根據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江俊云的起訴。現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下欠卷簾門制作及安裝工程款240000元。2、被告支付前述款項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1%的月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全部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呂永書面答辯稱,1、原告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雖與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卷簾門施工協議,但2018年2月12日的欠條形成的合同主體是自然人江俊云與呂永,在法律關系上已經發(fā)生了變化,因施工結束,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是自然人江俊云與呂永之間的法律關系,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后,原合同消滅,新合同成立。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的債權人系自然人江俊云,原告以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明顯違背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系主體不適格,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2、原告所陳述的會澤縣黃梨樹工程卷簾門工程款,該款項后來又出現大井鎮(zhèn)黃梨樹村委會因被答辯人工程質量原因產生了經濟糾紛的種種原因,實際款項由黃梨樹村委會以大井鎮(zhèn)政府的名義進行扣留了68000元。答辯人依法提供兩份書證,證實被答辯人因施工中未按照約定施工,在答辯人與江俊云簽訂債權債務憑條之后,發(fā)包方黃梨樹村委會因被答辯人工程質量及違約原因,扣除工程款68000元,該筆款項依法應當從所欠工程款中進行扣除。
被告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我們公司是將工程承包給呂永,跟原告沒有簽訂過任何施工合同。呂永跟原告之間的行為跟建筑公司無關,建筑公司跟呂永的款項已經結清。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呂永與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的經營者江俊云簽訂卷簾門施工協議書,約定將會澤縣大井鎮(zhèn)黃梨樹四位一體一期工程卷簾門制作及安裝工程以包工包料176元/㎡的價格發(fā)包給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進行施工,工期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質量及保修期為一年,同時約定合同簽訂后預付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人民幣5萬元,安裝完成后付至總價80%,余額由全部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一次付清,工程量按現場實際計量,如開小門,每道按500元計算。工程竣工后,呂永與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的經營者江俊云進行了結算,截止2018年2月12日,呂永下欠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工程款人民幣25萬元,呂永出具了一張欠條給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在欠條中,約定利息為2萬元,合計27萬元。后呂永又付給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3萬元,現還下欠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工程款人民幣24萬元。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的經營者江俊云于2019年8月27日訴至會澤縣人民法院要求解決,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0326民初287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江俊云的起訴。2019年11月11日,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訴來我院要求解決。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與辯解,有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提交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江俊云身份證復印件、卷簾門施工協議書復印件、欠條復印件、結算表復印件,民事裁定書,呂永提交的罰款通知書復印件,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門窗工程合同復印件、結算清單復印件、付款單復印件、吳應章身份證復印件,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申請調取的民事裁定書、(2019)云0326民初2876號案件的庭審筆錄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呂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支付原告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工程款人民幣24萬元。
二、駁回原告會澤勤億不銹鋼經營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00元,由被告呂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的兩年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長付必雁
人民陪審員杜玉春
人民陪審員唐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陶水仙
判決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