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俊云與被告呂永、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江俊云與呂永、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云0326民初2876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江俊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下欠卷簾門制作及安裝工程款2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前述款項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1%的月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全部利息;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被告呂永以會澤縣新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代表的名義與原告江俊云簽訂卷簾門施工協議書,約定將會澤縣大井鎮黃梨樹一期工程卷簾門制作安裝工程以包工包料176元/㎡的價格(如開小門,每道按500元計算)發包給原告江俊云進行施工,工期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質量及保修期為一年。同時也約定了付款方式和工程量計算方式。原告依約安排工人進行施工,最終依約竣工。竣工后二被告推遲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洽談處理未付款事項,后經實地測量,確認原告施工工程量為2689.84平方米、共開小門75道,需支付工程總價款51萬余元,經結算扣除施工期間被告支付的款項,截至2018年2月12日,被告還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元,雙方對該筆款項作欠款處理,被告呂永寫下欠條一份,欠條載明“今欠江俊云會澤縣黃梨樹工程卷簾門工程款250000元,在2018年農歷五月初五前付清。備注下欠利息20000元。欠款人呂永。”欠條形成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利息和10000元的工程款,就遲遲不肯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項,還找各種理由拖延付款。請公正裁決
判決結果
駁回江俊云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900元(已由江俊云預交2450元),減半收取計2450元,退還給江俊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紹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文超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