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奎屯力宏商貿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李秀梅、屠衛兵因與被上訴人克拉瑪依市康佳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奎民初字第5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秀梅、屠衛兵的委托代理人黃保英、上訴人奎屯力宏商貿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被上訴人克拉瑪依市康佳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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