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旭東與被告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政公司)、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力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旭東、被告同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炳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泰政公司經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旭東與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221民初2301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勞務工資1465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事實和理由:原告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垣澠高速河南段TJ-4標一分部施工三隊所有工程施工范圍內從事外部協調工作,該項目由同力公司分包給泰政公司施工。原告與泰政公司約定工資標準10000元/月,泰政公司出具工資結算單1份,總計工資27萬元。截止現在,累計從泰政公司處領取工資9.5萬元。在2019年7月份,原告工作單位被同力公司通知停工退場清算工程款,8月份泰政公司主管領導又不知什么原因被拘留了,在此期間同力公司在澠池縣垣澠高速公路指揮部的協調下,向農民工發放工資,2019年9月12號原告拿到了同力公司發放的2.85萬元工資款。由于同力公司與泰政公司到現在也沒有清算完,導致泰政公司所干工程量無法結算,無能力發放工資,原告剩余工資14.65萬元至今沒有著落。期間,原告多次到同力公司要求發放剩余工資,都以工程量未結算,工程款超撥為由拒絕發放,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原告認為,合法的勞務關系應該得到法律保護,原告為泰政公司承包的同力公司垣澠高速河南段TJ-4標一分部務工,二被告應該支付原告剩余勞務工資146500元。為保障原告合法債權的實現,特訴至法院。
被告泰政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同力公司辯稱,一、原告的起訴行為違反勞動法的程序性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本案涉及到勞動報酬糾紛,屬于勞動法規制范圍之內,原告的起訴行為違反了勞動糾紛仲裁前置的程序性規定,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我方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原告是本案被告泰政公司所雇傭的員工,原告工作范圍、工作內容、薪資發放均和被告泰政公司直接相關。原告與我方無任何關系,其工作報酬應當由被告泰政公司發放,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勞動報酬沒有任何法律上和事實上的依據,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求。三、原告本人曾出具承諾書,確認其為被告泰政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勞務報酬由被告泰政公司欠付。被告泰政公司欠付農民工工資時間發生后,為響應政府的號召,積極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出于人道主義關懷,我方代替被告泰政公司向部分被被告泰政公司拖欠工資的工作人員支付了部分工資。相關人員當場向我方出具了承諾書,其中明確確認:欠付工資的主體為被告泰政公司,被告泰政公司發放,我方發放該筆資金的目的僅在于維護社會穩定、人道主義關懷和處理退場相關事宜。故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其工資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駁回原告的訴求。
經開庭審理,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周旭東系被告泰政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員。2017年6月,被告泰政公司與被告同力公司簽訂《河南澠池至山西垣曲高速公路河南段TJ-4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受被告泰政公司指派到該工程處負責外部協調工作,原告的工資約定為每月10000元,自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工作27個月,工資共計270000元。被告泰政公司支付原告95000元。2019年9月6日,原告在被告同力公司制作的承諾書上署名,承諾書載明“本人姓名周旭東,身份證號碼……系澠垣高速公路河南段TJ-4標下屬分包隊伍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連云港泰政)班組從事協調工作。本人在該項目累計發生工資及所有費用結算金額28500元……下欠28500元。本次支付下欠金額后該項目本人所有工資和費用均已結清。本人在此作如下承諾:1、上述所提供數據真實,不存在虛假編造,如有虛構成分,本人自愿承擔所涉金額的雙倍處罰,從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后果。2、自承諾簽訂之日起,本人承諾不得以個人工資為由進行阻工、滋事鬧事、上訪,收到工資后立即離場。”,在承諾書中,原告另行手寫備注“注:此款項是南京同力公司暫付的生活費。本人實際工資是6500X27=175500元。”后由被告同力公司向原告代付28500元。現原告以剩余工資146500元沒有得到支付為由,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周旭東146500元;
二、被告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30元,減半收取1615元,由被告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若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生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依據當事人申請或審判庭的移送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則視為放棄權利
合議庭
審判員張蘇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盧鑫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