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瀍河回族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瀍河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20)豫0304執異15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質科商貿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3執復85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瀍河法院查明,申請執行人洛陽質科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瀍河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豫0304民初1205號民事調解書,因被執行人未按調解書約定按時還款,2018年12月25日,申請執行人向瀍河法院立案執行,執行案號(2018)豫0304執733號,執行標的2450370元(利息另算),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9年11月4日,本案恢復執行,執行案號(2019)豫0304執恢132號,在該兩起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曾向瀍河法院提交與案外人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并出具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付工程款證明,證明因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致使被執行人不能償還申請執行人欠款,希望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拖欠工程款300萬元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瀍河法院據此于2019年1月及8月向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發(2018)豫0304執73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請其協助將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該單位工程款300萬元予以凍結、扣劃至法院指定賬戶。
瀍河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法院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提取,即是該單位協助執行義務,也是其拒絕協助執行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瀍河法院依據被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向協助執行單位下發協助執行通知,在未償還工程款范圍內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并未直接扣劃或凍結協助單位財產,執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向瀍河法院提交與被執行人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結清證據,作為協助執行人應依法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表明義務履行,若擅自支付,需承擔法律后果。綜上,執行人員依法向相關單位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經審查并無不當,異議人該異議理由明顯不當,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裁定:駁回案外人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復議申請人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議稱,復議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負有任何債務關系,被執行人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能確認復議申請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實存在,其提供的應付工程款證明系單方制作。被執行人因于2018年4月28日向復議申請人借款300萬元,復議申請人對被執行人不負有債務,反而享有債權。瀍河法院不能僅依據“存在欠付工程款的可能性”這一前提,就對復議申請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撤銷(2020)豫0304執異15號執行裁定及(2018)豫0304執73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本院查明事實與瀍河法院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2020)豫0304執異15號執行裁定。
二、本案發回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仲鋒
審判員李立華
審判員李寧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殷春雪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