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永超訴被告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政公司)、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永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巧靈、被告泰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二正、被告同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炳赫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杜永超與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221民初273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杜永超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連云港泰政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3540.4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6月16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8月20日計算至工程款結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南京同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2日,原告從被告泰政公司承包了垣澠高速公路河南段TJ-4標K59+600---K60+200范圍內一分部路基土方工程,雙方簽訂了路基挖方作業合同書。據查,被告同力公司系該案涉工程的總發包方。
工程結束后,被告連云港泰政公司向原告出具結算清單,確認原告的工程款共計983540.44元,后被告連云港泰政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80000元,尚欠工程款603540.44元至今未付,故訴訟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連云港泰政公司答辯稱:1、尚欠原告工程款一事我方認可,至今未支付的原因是南京同力公司從2019年8月份借助外勢力把我公司強行退場至今故意拖延不與其結算造成。2、同力公司曾代我公司支付給原告部分欠款,根據以前的代支付事實,要求判決同力公司繼續代我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等同力公司與我公司結算完工程款后,同力公司從結算中扣除。3、如同力公司還以不欠泰政公司工程款為由拒不代支付原告工程款,請求法院讓同力公司呈上與泰政公司雙方簽字的結算單,由法院評判。4、對原告提出的利息不予認可,當時沒有約定。
被告南京同力公司口頭辯稱:原告與我公司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其要求在欠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是同力公司拒絕與連云港公司結算,而是泰政公司不與我公司結算,我公司不欠付連云港泰政公司工程款,反而是已經超付了200多萬元。
依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及庭審舉證、質證意見,本院依法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河南澠池至山西垣曲高速公路河南段建設方是綠地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承包方是江蘇省交通工程集團。本案的被告南京同力公司是分包方,連云港泰政公司是南京同力公司下面的分包方。2018年2月2日,被告連云港泰政公司將其承包垣澠高速公路河南段TJ-4標一分部部分路基土方工程交由原告杜永超施工,雙方簽訂《土方作業合同書》。施工結束后,被告泰政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進行結算,扣除油料后,確認欠原告工程款983540.44元,同日,雙方就付款一事達成協議。后被告泰政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80000元,尚欠工程款603540.44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泰政公司交涉,無果。原告無奈訴訟本院,要求被告泰政公司支付工程款603540.4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6月16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8月20日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判令被告南京同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另查:2017年6月,被告同力公司將河南澠池至山西垣曲高速公路TJ-4標號K59+600---K60+811范圍內路基等工程交于被告泰政公司施工,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一份
判決結果
一、被告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杜永超剩余工程款603540.4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從2018年6月16日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同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案件受理費9835元,由被告連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若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生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則視為放棄權利
合議庭
審判長楊保敏
人民陪審員代恩德
人民陪審員雷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麗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