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陽楠、宿佰芝、姜秀芹與被告于洪波、趙輝、黑龍江省應用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應用電子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陽楠、宿佰芝以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佳雙,被告于洪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先見、趙輝、黑龍江省應用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娟、楊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陽楠、宿佰芝等與于洪波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103民初4080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陽楠、宿佰芝、姜秀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7894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經黑龍江省收費局招標,應用電子公司承包位于哈爾濱市繞城高速公路64公里處高速公路發光標志安全輔助系統試點工程,該工程經層層轉包由于洪波實際施工,李某(本案死者)受于洪波雇傭在施工中負責擺旗以提示過往車輛從施工場地繞行。該工程于2018年6月8日經主管部門批準施工兩個月,在施工許可已經過期的情況下被告仍組織施工,并且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未采取防護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2019年1月18日在施工過程中,駕駛人劉慶東駕駛客車行駛到施工場地時,撞擊正在路面施工人員李某,導致李某當場死亡,該起事故經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哈雙大隊認定駕駛人劉慶東與死者李某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劉慶東、客車車主廉雪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獲得賠償54萬元。針對該起事故未完全獲賠部分,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三被告相互推脫拒不賠償,故起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于洪波辯稱,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請求于洪波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于洪波系受應用電子公司項目經理趙輝的雇傭,從事相應的工程施工活動,被告于洪波與李某不存在法律上的雇傭關系,于洪波也不是實際的雇主,于洪波在施工活動中所有的行為均系履行職務行為,包括雇傭李某。因李某死亡所導致的全部損失均應由實際用工人應用電子公司承擔,與被告于洪波無關。
被告趙輝辯稱,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趙輝是電子公司的項目經理,該工程由趙輝負責代理施工,當時趙輝雇傭于洪波,授權他雇傭施工人員,李某是于洪波負責雇傭,講好每天用工費用,趙輝將施工費用給于洪波,由于洪波給施工人,該事情與趙輝無關。
被告應用電子公司辯稱,一、原告是2019年1月18日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死者李某的家屬,該起交通事故責任已由黑龍江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哈雙大隊第2330021201900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為AN33N9號車輛駕駛人劉慶東與原告家屬李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應用電子公司不是該起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原告家屬李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應用電子公司沒有因果關系。被告應用電子公司對原告沒有任何賠償義務。二、原告家屬李某與被告應用電子公司之間既沒有勞動關系,也沒有雇傭關系。原告家屬李某是被告于洪波個人雇傭的人員,被告于洪波每日為其發放200元報酬。原告家屬李某不屬于被告應用電子公司的員工,其不接受被告應用電子公司的管理,被告應用電子公司不為其發工資。原告家屬李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應用電子公司沒有因果關系。被告應用電子公司對原告沒有任何賠償義務。三、被告應用電子公司作為《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發光標志安全輔助系統試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始終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范、規程和標準進行施工,嚴格遵守安全施工規定。原告家屬李某與AN33N9號車輛駕駛人劉慶東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由于AN33N9號車輛駕駛人劉慶東行車時陽光太足刺眼,沒有看清前方情況,誤闖進施工現場,撞上原告家屬李某,導致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原告家屬李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應用電子公司的工程正常施工沒有因果關系。被告應用電子公司對原告沒有任何賠償義務。綜上,被告應用電子公司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原告起訴被告應用電子公司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本院對證據的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死亡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各一份,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據三戶口本一份,哈爾濱市阿城區蜚克圖街道辦事處新榮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據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一份,證據五詢問筆錄三份,證據六施工許可申請書一份、相關照片八張,證據七錄音三份,證據八證人證言;被告于洪波提交的證據一刑事諒解書與賠償協議書;被告應用電子公司提交的證據一交通標志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一份,證據二受案登記,證據三刑事諒解書與賠償協議書,證據四于洪波、趙輝的筆錄,證據五原告李陽楠、宿柏芝的筆錄,證據六肇事司機劉慶東及其妻子廉雪花的筆錄,對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姜秀芹系李某的母親,宿佰芝系李某的妻子,李陽楠系李某的兒子。2019年1月18日14時30分許,駕駛人劉慶東駕駛的黑A×××××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哈爾濱市環城高速公路由長江路往民主方向64公里加800米處時,由于違反操作規范未保證安全駕駛車輛,致使黑A×××××號小型普通客車駛入施工現場與施工人員李某相撞,事故造成黑A×××××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損,施工人員李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由黑龍江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哈雙大隊出具第23300212019000000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形成原因有兩點:一是劉慶東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導致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二是李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未按規定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是導致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據此認定劉慶東與李某負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2019年2月20日廉雪花、劉慶東、李陽楠、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就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達成調解協議書,內容如下:一、廉雪花、劉慶東一次性給付李某540000元整,作為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一切損傷;二、李某向廉雪花、劉慶東出具諒解書,收到理賠款后放棄對廉雪花、劉慶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索賠。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李某正在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發光標志安全輔助系統試點工程項目工地施工,從事警示打旗工作。該工程發包方為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包方為被告應用電子公司,被告趙輝是應用電子公司項目經理,被告于洪波系趙輝雇傭的在該項目工地干活人員,并受趙輝指派為該項目找人干活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黑龍江省應用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陽楠、宿佰芝、姜秀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70503.20元;
二、駁回原告李陽楠、宿佰芝、姜秀芹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79元,由被告黑龍江省應用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710元,原告李陽楠、宿佰芝、姜秀芹負擔1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隋艷
審判員孫宇
人民陪審員李玉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孫會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