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處置有限公司(下稱德尼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江西豐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豐安公司)、一審被告李丑根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5民終8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處置有限公司、江西豐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贛民申1325號
判決日期:2021-01-08
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德尼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涉案富興路工程的土、石方挖、運全部是由德尼公司進行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土石方挖、運工程量就是建設單位新余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豐安公司確認的工程量。二審法院認定德尼公司與豐安公司之間對于土石方挖、運工程量不能以江西維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所作審計報告中確認的土石方挖、運工程量作為依據,而是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建筑垃圾處置現場勘查記錄表》為依據認定涉案土石方挖、運工程的實際外運土方量,存在錯誤。二審法院走訪調查的豐安公司與建設單位雙方合意對實際工程量進行了相應調整這一事實存在錯誤,且走訪調查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調查的相關事實也沒有經過德尼公司的質證。綜上,德尼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豐安公司提交意見稱,德尼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系豐安公司所做道路工程的全部造價的審計,并非是德尼公司完工的土方量工程造價。德尼公司與豐安公司并沒有就已經完成的土、石方挖、運工程量進行結算,所謂的31912.15立方米土方量是德尼公司的單方行為,沒有事實依據。二審判決認定德尼公司與豐安公司之間關于土、石方挖運工程量不應以江西維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所作審計報告中土、石方挖、運工程量作為計算依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處置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毛軍華
審判員陳銀發
審判員黃聲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潔
書記員劉偉
判決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