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貴陽顏文明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顏文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翔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38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陽顏文明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民終10046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顏文明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請;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約定的價款為包干價,而不以被上訴人實際勘察工程量據以計算勘察費系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雙方約定的工程款只是預算價,具體價格要以實際勘察為準。被上訴人一審庭審中出示的《付款通知書》中已自認于2014年8月還有部分勘察孔未鉆探,要等到施工階段再做施工勘察,此后再未進行勘察。且上訴人位于辦公樓后方一塊土地已被政府收回,其所有權已不屬于上訴人,被上訴人并沒有繼續勘察,且沒有進行決算。據此,被上訴人應舉證證明其完成了全部的勘察工程量,但其庭審中并未提交全部的勘察報告,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2、一審法院認定審圖費用由上訴人支出系事實認定錯誤,合同中已約定審圖費應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
被上訴人博翔工程公司答辯稱:1、本案合同約定的勘察費用系包干價,無需按工程量計算勘察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無誤;2、審圖費系被上訴人墊付,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博翔工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費人民幣270000元,違約金人民幣81000元(按實際損失的30%計算);二、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審圖費61158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5月,顏文明公司(發包人)與博翔工程公司(勘察人)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約定發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擔顏文明倉儲物流項目(一期)辦公樓(12+1)的勘察任務,預計勘察工作量2200米,勘察人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質量負責,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四份;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為,按照國家現行規定收費標準預算包干計取費用,預算為400000元,合同生效后3天內支付勘察費的35%作為定金計150000元,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210天內一次性付清全部費用;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2013年5月,顏文明公司與博翔工程公司就顏文明倉儲物流項目(二期)倉儲(5棟5層)的勘察項目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預計勘察工作量1600米,收費標準為按照國家現行規定收費標準預算包干價300000元,付費方式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210天內一次性付清全部費用,其余內容與前述一致。
2014年3月13日,博翔工程公司代顏文明公司將顏文明倉儲物流建設項目A-1、A-2棟倉儲用房及辦公樓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送審貴陽市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經該站審查合格后出具了審查合格書。2014年7月28日,博翔工程公司代顏文明公司將顏文明倉儲物流建設項目B-1、B-2及C-1棟倉儲用房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送審貴陽市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經該站審查合格后出具了審查合格書。為審查勘察報告,博翔工程公司代顏文明公司交納了審圖費61158元,貴陽市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開具了發票,發片顯示受票方為顏文明公司。
顏文明公司分別于2013年10月10日、2014年4月10日、2014年6月18日、2014年8月27日向博翔工程公司支付2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合計支付600000元。
2014年8月,博翔工程公司向顏文明公司出具支付說明,稱因勘察過程中實際增加了勘察內容,需增加勘察費171000元。之后雙方又重新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顯示簽訂日期仍為2013年5月),將工程勘察范圍變更為辦公樓(16+1)、倉儲(5+1),將收費標準變更為預算包干價870000元,將付費方式變更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7天內發包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費用,其余內容與前述一致。
2019年12月30日,原告博翔工程公司向顏文明公司催要勘察費,顏文明公司答復稱經濟困難。
另,原告提交了2014年8月向顏文明公司催款的《付款通知書》,載明由于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少量勘察孔無法鉆探,需等待施工階段再行勘察。2017年1月博翔工程公司再向顏文明公司催款,催款申請書中載明勘察工程已全部結束。顏文明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稱未收到相關催款文書。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顏文明公司與原告博翔工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勘察內容增加,從而增加勘察費,就增加費用部分雙方又重新簽訂870000元的勘察合同對此予以確認,雙方均無異議,因此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費870000元,現被告尚欠勘察費270000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勘察費270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對于被告辯稱原告并未按約定完成勘察任務,雙方約定的價款也僅是預算價,實際價款雙方并未結算,故不應支付的意見,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合同中就價款也明確約定為包干價,而非按實際工程量據實結算,被告的辯解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對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雙方合同約定被告在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7日內一次性付清,現原告未舉證證明何時提交勘察成果資料,而原告在2019年12月30日向被告催款時被告并未否認未收到勘察成果資料,故對原告該項訴請,酌情確定以27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勘察費付清之日止,且以原告主張的81000元為限。對于原告主張的審圖費,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為按照國家現行收費標準預算包干,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2001年發布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中并不包含審圖費,其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對于勘察文件的送審義務確定為建設單位即被告方,審查機構出具的發票受票方也為被告,因此因勘察文件送審產生的審圖費應由被告負擔。現原告已代為交納,被告應將該費用支付給原告,故對原告該項訴請予以支持,對于被告辯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審圖費的意見亦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貴陽顏文明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費270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27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勘察費付清之日止,但以81000元為限);二、被告貴陽顏文明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審圖費61158元;三、駁回原告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482元,減半收取3741元,保全費2581元,合計6322元,由被告貴陽顏文明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外,二審中,上訴人顏文明公司向本院提交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終1304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用以證明該生效判決已經判決解除上訴人與清鎮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權合同》,上訴人已不是該土地的所有權人,被上訴人無權對該地塊勘察,上訴人只應支付實際勘察范圍的價款。被上訴人博翔工程公司質證后對該份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與本案無關,達不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另查明,案涉三份《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第4.2條“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中均有如下條款:“本工程勘察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計取費用;或以“預算包干”、“中標價加簽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發包人、勘察人另行議定。”,雙方當事人在三份合同的該條款下劃線處分別約定為“預算包干”、“預算包干”和“干包”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82元,由上訴人貴陽顏文明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田勇
審判員羅曉珊
審判員鄒愛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左文艷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