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19)黔0422民初3293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9975元及相應違約金,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0451元、執行費20004元。由于被執行人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故應當強制執行其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財產履行義務
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422執635號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780430元及相應違約金。如其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財產。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為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后,如需延長期限,申請執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吳有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孫迪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