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望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望謨縣住建局)因與被申請人吳通美、寧保云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望謨縣安居工程建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安居工程中心)、望謨縣人民政府、一審被告貴州天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壽公司)、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翔公司)、六盤水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六盤水設計院)、貴州省清鎮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清鎮建筑公司)、貴州建安土木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安監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23民終13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望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吳通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民申1652號
判決日期:2020-10-13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望謨縣住建局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在申請人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的相關主要證據方面未依法進行調查收集,存在嚴重瑕疵。望謨縣住建局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證人出庭申請書,要求二審法院依職權通知何某作為證人出庭證明建筑面積不是893.91㎡,二審未依法收集證人何某的證人證言存在瑕疵;二、二審適用法律錯誤。1.案涉的望謨縣民生小區5號樓北東側的山體滑坡系自然災害事件,自然力和客觀因素在損害發生的原因力比例中極大,二審判決將自然力和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害后果完全排除在外,將自然力和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害責任歸由申請人、安居工程中心及吳通美、寧保云分擔,在案涉事故的因果關系、責任承擔等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2.吳通美、寧保云的房屋占用土地面積僅為105㎡,其損毀面積不存在建筑面積為893.81㎡,二審在房屋面積和經濟損失認定上存在嚴重錯誤。據此,望謨縣住建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第六項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望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靜
審判員冉飛
審判員周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江國秀
書記員秦雯
判決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