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翔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建工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6民終5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黔民申591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博翔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并未開庭審理本案,也未對本案進行調查和詢問,違反法定程序。(二)一、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均未寫明認定的事實,而在本院認為的說理部分認定的證據不但有相悖之處,還存在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三)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已經盡到了謹慎審查義務,即使李清成不是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但在本案中也構成表見代理。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一、指令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雷勇
審判員虞斌
審判員何大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舒金曦
書記員彭海蓮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