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翔公司”)與被告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以下簡稱“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龍公司”)、貴州潤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融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黔0422民初820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被告不服判決,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黔04民終881號民事裁定書,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重審,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5日和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博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一博、潘應蘭,被告潤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丁毅、劉云,被告潤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付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422民初3293號
判決日期:2020-07-02
法院: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博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3997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552671.50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承建的“普定錦繡豪城”項目進行勘察和鉆探。于2017年9月25日又簽訂《釬探補充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承建的“普定錦繡豪城”項目進行釬探。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義務。2018年1月7日,經雙方共同確認,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39975.00元。工程款結算后,被告未按約給付,構成違約。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是被告潤龍公司設立的分公司,被告潤龍公司又變更為被告潤融公司,特訴至法院。
被告潤龍公司辯稱:第一、原告主張的債權債務已經轉移給被告潤融公司,該轉讓行為在原告與我公司普定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上加蓋了潤融公司的印章,原告是明知該轉讓行為的,且原告在起訴中也要求潤融公司承擔責任,更進一步說明原告明知轉讓行為并同意轉讓,該債務應當由潤融公司承擔。第二,該工程未經結算,在原告主張的結算表,所加蓋的印章不是我公司備案的印章。第三,原告未向我公司提交竣工資料,我方不存在違約,不應當承擔違約金。
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潤融公司辯稱:我公司成立于2018年,原告與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時間是2017年,在該合同加蓋了我公司的印章是按原告的要求加蓋,我公司的股東原為該項目的施工方,因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沒有能力履行與我方簽訂的施工協議,施工方才成立潤融公司來承接該項目。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雖將該項目的債權債務轉移給我公司,但未明確具體的債權債務,我公司不應當承擔原告的債務。
綜合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
1、本案債權債關系是否已經轉移給被告潤融公司,該轉讓
行為對原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原告提交的結算表能否作為結算依據;
3、被告潤龍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原告博翔公司在原審和本案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用以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二份(其中一份加蓋有潤融公司印章)、《釬探補充協議》、《勘察委托任務書》,用以證明“普定錦繡豪城”項目發包人是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的事實;
3、《零星用工簽證單》、《資料移交清單》、《工程結算表》,用以證明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與案外人進行工程對接時一直使用“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的項目專業章”印章,并有公司員工葛國超簽字,《資料移交清單》加蓋有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公司普定分公司印章,葛國超簽字,《工程結算表》加蓋“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的項目專業章”印章,葛國超簽字的事實;
2、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二份(正、副本),用以證明原告已完成《建設工程勘察合同》、《釬探補充協議》約定的合同義務;
5、“錦繡豪城”項目現場照片,用以證明原告已完成勘察、釬探,已將現場移交被告,被告正在進行地面主體施工的事實。
被告潤龍公司在原審和本案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散伙清算協議、補充協議,用以證明潤融公司承接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的建設項目所有債權債務事實;
2、聯合開發協議,用以證明潤融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工程建設的事實;
3、商品房認籌協議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書、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通告,用以證明潤融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工程建設及售房工作;
4、照片,用以證明潤融公司在錦繡豪城現場銷售的廣告圖片;
5、公章備案登記表,用以證明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沒有一枚“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的項目專業章”的事實;
6、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4民終828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用以證明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與潤融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經法院確認為有效協議的事實。
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未提交證據。
被告潤融公司未提交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12月2日,被告潤龍公司與普定縣穿洞街道龍馬新村村民委員會簽訂《龍馬新村新街組集體預留土地與房開公司聯合開發協議》,約定普定縣穿洞街道龍馬新村村民委員會將位于新街老村口大道至右側,前抵大路保坎、后抵觀音山腳與牛路坎腳的一片集體預留土地(130畝)與被告潤龍公司聯合開發。協議簽訂后,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遂在上述土地上開發“錦秀豪城”項目。2017年7月6日,原告博翔公司與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約定原告博翔公司為“錦繡豪城”項目所在地進行勘察,單價130.00元每米,以實際發生工作量計,付費方式為:原告博翔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合格資料后付總工程款70%,待基礎驗槽后付總工程款95%,后期服務完成后7日內結清。同時約定若甲方(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該合同加蓋了被告潤融公司合同專用章。2017年9月25日,原告博翔公司與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又簽訂《釬探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博翔公司為“錦繡豪城”項目所在地進行基礎釬探,單價90.00元每米,以實際發生工作量計,付費方式為原告博翔公司提交釬探資料后付清。協議簽訂后,原告博翔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并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提交施工資料,該資料由葛國超簽收并加蓋“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印章”。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及潤融公司將該資料送交貴陽市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審查,并報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2018年1月7日,原告博翔公司出具《結算工程款說明》一份,載明鉆探工程量為12297.5m,價款1598675.00元,釬探工程量為1570米,價款141300.00元,兩項工程合計1739975.00元。“按合同約定2017年12月30日付工程款:…(1739975.00元),至60%的進度款:共計…(1043985.00元)”。該結算說明上蓋有“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項目專業章”,并附鉆探、釬探工作量統計表一份,統計表上同時加蓋監理單位中泰天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普定錦秀豪城項目監理部技術資料專用章及“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項目專業章”并有葛國超簽字。2018年1月18日,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與宮飛劍簽訂《散伙清算協議》,約定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退出普定縣錦秀豪城建設工程項目,該項目由宮飛劍或其發起設立的新公司進行投資開發。2018年1月25日,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與被告潤融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開發的“錦秀豪城”項目債權債務由“貴州潤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潤融公司承接“錦秀豪城”項目后,開始投入建設。該協議經本院(2019)黔0422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及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4民終82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同時查明,貴州潤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6日,登記法定代表人張龍定。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在普定縣公安局共備案5枚印章,涉案的“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項目專業章”印章未備案
判決結果
一、被告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9975.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043985.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7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1043985.00元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案件受理費25142.00元,由被告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0451.00元。由原告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69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義務的,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洪明
人民陪審員趙廷桐
人民陪審員魏正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興云
書記員葉露露
判決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