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潤龍房開”)因與被上訴人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博翔公司”)、貴州潤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潤融房開”)、原審被告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下稱“潤龍房開普定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2019)黔0422民初3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潤龍房開法定代表人任光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毅,博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一博、潘應蘭,潤融房開委托訴訟代理人許付忠到庭參加訴訟,潤龍房開普定分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4民終494號
判決日期:2020-07-02
法院: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潤龍房開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改判上訴人博翔公司所主張的工程款及違約金由被上訴人潤融房開承擔。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1、潤龍房開普定分公司與博翔公司分別于2017年7月6日、9月25日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釬探補充協議》,2018年1月26日潤融房開成立并與潤龍房開及其普定分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根據該協議簽訂時間,可以明確潤融房開在潤龍房開普定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承諾表示承擔潤龍房開普定分公司全部的工程債務;2、《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簽訂后,潤融房開在該合同上蓋章,并將合同上潤龍房開普定分公司負責人馬孝江名字劃掉,加蓋潤融公司公章并由潤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龍定重新簽字。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蓋然性規則,博翔公司同意該修改行為應認定為其作出了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綜上,一審認定債務沒有轉移系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博翔公司答辯:上訴人與潤融房開之間的債務轉移協議未經債權人認可,對博翔公司不產生效力;與答辯人簽訂案涉合同的主體是潤龍房開普定分公司,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施工,之后答辯人按照潤融房開的要求將合同交由其加蓋潤融房開公章,并未注明任何約定條款,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案涉工程款與相應違約金應由被答辯人承擔,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被上訴人潤融房開答辯:一審開庭及今日二審審理過程中,博翔公司明確表示不認可潤龍房開將案涉債務轉移給答辯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潤龍房開與潤融房開之間的債務轉移協議對博翔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該債務轉移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案涉合同簽訂之時,答辯人尚未成立,合同簽訂于潤龍房開開發錦繡豪城項目之時,答辯人未參與合同簽訂也未實際參加合同履行。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原審被告潤龍房開普定分公司未作陳述。
博翔公司在一審請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739975.00元;2、被告支付違約金552671.50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的事實:2016年12月2日,潤龍公司與普定縣穿洞街道龍馬新村村民委員會簽訂《龍馬新村新街組集體預留土地與房開公司聯合開發協議》,約定普定縣穿洞街道龍馬新村村民委員會將位于新街老村口大道至右側,前抵大路保坎、后抵觀音山腳與牛路坎腳的一片集體預留土地(130畝)與被告潤龍公司聯合開發。協議簽訂后,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遂在上述土地上開發“錦秀豪城”項目。2017年7月6日,博翔公司與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約定原告博翔公司為“錦繡豪城”項目所在地進行勘察,單價130.00元每米,以實際發生工作量計,付費方式為:博翔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合格資料后付總工程款70%,待基礎驗槽后付總工程款95%,后期服務完成后7日內結清。同時約定若甲方(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該合同加蓋了被告潤融公司合同專用章。2017年9月25日,博翔公司與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又簽訂《釬探補充協議》,約定博翔公司為“錦繡豪城”項目所在地進行基礎釬探,單價90.00元每米,以實際發生工作量計,付費方式為博翔公司提交釬探資料后付清。協議簽訂后,博翔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并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告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提交施工資料,該資料由葛國超簽收并加蓋“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印章”。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及潤融公司將該資料送交貴陽市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審查,并報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2018年1月7日,博翔公司出具《結算工程款說明》一份,載明鉆探工程量為12297.5m,價款1598675.00元,釬探工程量為1570米,價款141300.00元,兩項工程合計139975.00元。“按合同約定2017年12月30日付工程款:…(1739975.00元),至60%的進度款:共計…(1043985.00元)”。該結算說明上蓋有“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項目專業章”,并附鉆探、釬探工作量統計表一份,統計表上同時加蓋監理單位中泰天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普定錦秀豪城項目監理部技術資料專用章及“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項目專業章”并有葛國超簽字。2018年1月18日,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與宮飛劍簽訂《散伙清算協議》,約定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退出普定縣錦秀豪城建設工程項目,該項目由宮飛劍或其發起設立的新公司進行投資開發。2018年1月25日,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與被告潤融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開發的“錦秀豪城”項目債權債務由“貴州潤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潤融公司承接“錦秀豪城”項目后,開始投入建設。該協議經本院(2019)黔0422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及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4民終82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同時查明,貴州潤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6日,登記法定代表人張龍定。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在普定縣公安局共備案5枚印章,涉案的“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項目專業章”印章未備案。
一審認為:關于本案中債權債務轉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將其建設的普定縣“錦秀豪城”建設工程項目的債權債務轉讓給潤融公司,未經博翔公司同意,對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潤龍公司主張,在博翔公司與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上加蓋了潤融公司的印章,博翔公司應當知道該債務已經轉移給潤融公司。但博翔公司與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并未記載有債權債務轉移的內容,僅在合同中加蓋潤融公司的印章,不能作為博翔公司明知并同意轉移的事實。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與潤融公司簽訂的有關普定縣“錦秀豪城”建設工程項目的債權債務轉讓的協議,雖經法院確認為有效協議,仍然只對雙方有約束力,對博翔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博翔公司要求潤融公司承擔責任是認為潤龍公司變更為潤融公司的事實,但二個公司并不是變更,而是獨立存在的公司。因此,不能因博翔公司要求潤融公司承擔責任,推理出博翔公司同意債權債務轉移事實。
關于案涉工程量的確定。本案中,具有工程勘察資質的博翔公司與潤龍公司及其普定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后又簽訂《釬探補充協議》,兩份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博翔公司簽訂合同后,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勘察和釬探義務,并將施工資料送交了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該公司已將施工資料報送相關部門審查備案,博翔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義務。博翔公司向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報送的工程量統計表及結算清單,結算說明上蓋有“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項目專業章”并有葛國超簽字。并加蓋監理單位中泰天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普定錦秀豪城項目監理部技術資料專用章,足以認定博翔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潤龍公司對“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項目專業章”不認可,并提交了其在公安部門的公章備案情況,但其公司的用章備案并不代表其實際用章情況。且在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從事的業務中有使用該印章的行為。因此,潤龍公司的辯解意見,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關于違約金的承擔。博翔公司所舉的《結算工程款說明》約定了付款時間為2017年12月30日付1043985.00元,余款未約定支付期限,故違約金應從2017年12月31日起以1043985.00為基數計付。博翔公司與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一償付,該約定過分高于可預見損失的30%,從博翔公司未獲得清償的損失而言,應為被告占用應付款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故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一償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根據公平原則,違約金依法予以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違約金。潤龍公司普定分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一審判決:1、被告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9975.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043985.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7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1043985.00元付清之日止)。2、駁回原告貴州博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142元,由潤龍房開負擔20451元,,博翔公司負擔4691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審案件受理費20451元,由上訴人六盤水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熹
審判員黎福偉
審判員辜賢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欣
書記員李倩(代)
判決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