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正祥與被告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交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尚飛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福江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先后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正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祥、被告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春明、第三人北京交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悅文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北京交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振友和第三人尚飛第二次開庭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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