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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正祥申請執行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尚飛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福執字第550號
判決日期:2015-08-18
法院: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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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商初字第274號民事判決書、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告執行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尚飛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尚飛履行給付勞務費、利息及案件受理費2368756元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現查明,被執行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約200萬元
判決結果
劃撥被執行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科
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尚飛所有的銀行存款二百三十六萬八千
七百五十六元到本院執行帳號。(帳戶名稱:福泉市財政局,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福泉市支行,帳號:23-546001040006206)。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松
審判員石國銀
審判員石治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宋澤星
判決日期
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