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禹州市禹建商砼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豫1081民初1357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禹州市禹建商砼有限公司、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081執2755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價值1200000元的財產。
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需要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書面申請,逾期則視為放棄該種強制措施。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戰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趙靜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