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南華瑞興業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利國、劉紀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281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告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利國、劉紀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722972元。因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利國、劉紀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河南華瑞興業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725執286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利國、劉紀衛名下無存款,已凍結三個賬戶。
2、經查詢被執行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利國、劉紀衛名下無房產。
3、查明被執行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利國、劉紀衛名下無車輛信息。
4、查明被執行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利國、劉紀衛無持有股票(股權)。
三、現已找不到被執行人,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進行了排查,但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葉維娜
審判員肖成軍
審判員柳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鵬
判決日期
2021-04-23